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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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苗栗縣政府為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及心理健康促進事宜,特設苗栗縣政府毒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毒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組織規程 歷史法規: 民國104年09月24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苗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苗栗縣政府為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及心理健康促進事宜,特設苗栗縣政府毒 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局長之督導,綜 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4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品危害防制業務之推動。

二、整合及管理毒品危害防制資源。

三、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

四、家暴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服務。

五、精神疾病防治。

第5條 本中心置衛生稽查員。

第6條 本中心人事及主計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7條 本中心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人員代行之。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苗栗縣政府核定。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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