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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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監理業務規劃事項。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發布日期: 民國107年01月23日 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部>處務目 附檔: 附表: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內部、派出及二級單位設置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3條 監理所得設科、室、站、會,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及設監理分站,如附表。

第4條 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監理業務規劃事項。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處理。

四、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處理。

五、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六、違規裁罰各種統計資料之管理。

七、監理規費、稅費及代辦業務管理。

八、監理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

九、其他有關企劃及裁罰事項。

第5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二、委託代檢廠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督導查核。

三、車輛申領牌照、異動登記及換照之審查。

四、牌照之管理、請領及收繳換發。

五、車籍資料管理。

六、車輛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七、車輛編管。

八、其他有關車輛管理事項。

第6條 駕駛人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駕駛人考驗及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及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登記及補換照之審查。

四、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

六、汽車修護技工執照發照。

七、駕籍資料管理。

八、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

第7條 運輸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立案之審(核)查。

二、汽車運輸業之督導管理。

三、運輸業營運資料之統計及管理。

四、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運輸合作社及無線電台之督導管理。

五、公路公共運輸規劃、審核及推動。

六、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監督管理、資料統計、彙整分析與決策支援規劃及整合運用。

七、重點運輸車輛規劃納管事項。

八、協調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客運動態系統資訊整合與提供加值創新管理及服務。

九、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功能與使用介面改善及系統相關教育訓練、宣導推廣事項。

十、其他有關運輸管理及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管理事項。

第8條 監理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監理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

二、公路監理資訊應用環境管理及維護。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四、公路監理資料統計、彙整分析及決策支援。

五、其他有關公路監理資訊事項。

第9條 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審查。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四、交通違規案件法規研擬。

五、沒入車輛(物)移送、銷毀。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督導。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查。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危險物品及動力機械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管理事項。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施政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站、會事項。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監理所人事事項。

第12條 政風室掌理監理所政風事項。

第13條 主計室掌理監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4條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一、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之審核及代檢廠管理。

二、汽車駕駛人及駕訓班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牌照稅代徵。

五、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六、交通安全稽查、各類臨時通行證核發、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綜合管理。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第15條 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掌理事項如下: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各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第16條 監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7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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