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花蓮縣建築物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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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免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
書面審查作業並兼顧建築物公共使用安全,特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依本辦法申請書面審查案件,除相關建築法規外,其建築基地及
建築物仍應符合下列管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