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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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 投標廠商得標 ... 三)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應書明減價金額,如逕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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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投標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陸節、議價及決標五十二、本採購採:
□(一)非複數決標。
□(二)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項目
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
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
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
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
等)。
五十三、本採購:
□(一)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
過後,由本機關通知辦理決標作業,並以宣布決標日為
生效日。
□(二)決標方式為:
□1.總價決標。
□2.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_______。
五十四、決標原則:
□(一)最低標:
□(1)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2)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異質採購
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二)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
□(2)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
要者辦理議價。
□(三)最高標。
五十五、最低標決標原則:
(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填寫之總
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未訂底價之
採購為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下同)以內之最
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
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者,為得標廠商。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除廠商在減價
或比減價前有第四十二點及第五十六點視同放棄之情形外,
本機關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
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比減價格;比減價格
不得逾3次。
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除
有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
標予最低標廠商。
(三)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應書明減價金額,如逕以書面表示
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未訂底價之採購)時,
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
(包括最低標廠商)進行比減價格。
比減價格時,若有2家
以上繼續比減,應書明減價金額,其有逕以書面表示減至底
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未訂底價之採購)時,視同放
棄當次減價權益,該廠商當次減價應視同無效。
(四)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繼續減價者,該廠商以書面表示
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
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
商。
(五)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或議價方式辦理,其標價
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洽減
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
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六)最低標價廠商如有2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而比減價格次數未
達3次,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
比減1次,以低價者決標。
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由開標
主持人按廠商標單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七)除有本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
減若干數額之情形外,投標廠商應以中文大寫書面表示減價
後之標價金額。
(八)開標主持人於第1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價廠商減價
結果,第2次或第3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
之最低標價。
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低於開標主持人
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之最低標價,或有第四十二點
視同放棄之情形者,本機關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
或協商。
(九)超底價決標: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經比減價格結果,其最低標
價仍超過底價且不逾預算數額時,如本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
決標時,得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
之八,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
但查核金
額以上之採購,其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請上級
機關核准後決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1條規定辦理。
(十)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
,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
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五十六、視同放棄情形指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
條規定辦理時,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
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或未到場者。
但投標
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
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
對象。
五十七、招標文件規定應提出分包廠商者,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
商,於決標後發現其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
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分包廠商者,本機
關通知廠商限期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逾期
未改正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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