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對象是機關 -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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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資安處指出,該草案第二條已明確定義規範對象以機關為主,非及於個人,另所涵蓋對象除公務機關外,非公務機關是屬特定範圍,包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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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對象是機關、主要目的是確保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營運穩定,不涉及民間業者營業機密
日期:106-12-0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今(4)日表示,有關近期媒體報導及民眾投書對於「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規範範圍及主要目的有部分誤解,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為確保相關立法目的及規範對象能準確為社會各界所了解,將持續與外界溝通,另也期盼外界持續給予支持,讓草案儘速完成立法。
行政院資安處指出,該草案第二條已明確定義規範對象以機關為主,非及於個人,另所涵蓋對象除公務機關外,非公務機關是屬特定範圍,包括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達一定比例的財團法人,並不及於所有民間企業,前述特定範圍的匡限是依從現行國土安全關鍵基礎設施的定義分類,非隨意指定。
行政院資安處進一步表示,以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中「高科技園區」領域為例,其所規範者是指提供高科技園區基礎設施系統(如水、電、網路等)的機關,非針對進駐園區的廠商,規範前者原因是希望提供進駐園區廠商更安全穩定的產業環境(如穩定安全的網路及工控系統),實無涉民間廠商的營運系統及營業秘密。
行政院資安處重申,「資通安全管理法」立法主要目的,是為有效規劃我國資通安全管理政策,並落實於公、私部門,以建構安全的資通環境,進而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目前所擬條文內容,如有讓外界誤解之處,將配合檢討,並持續徵詢及蒐集各界意見,以加速建構完善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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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非公務機關: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相關定義可參考資安法第3 條第5 至9 款條文。 1.2. 公立醫療機構委託民間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