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返還期限的消費借貸,貸與人催告後一個月,消滅時效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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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專區》》最新重要判決 未定返還期限的消費借貸,貸與人催告後一個月,消滅時效開始進行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判決:「按民法第478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本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判例參照)。

又上開規定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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