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本人在職進修之學雜費,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 ... 新知時事 /TAXATIONTRENDS/ 18 April 納稅義務人本人在職進修之學雜費,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報稅季節又將來到,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他去(107)年就讀大學在職進修所支付的學雜費,可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