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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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第三條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86年06月04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6月28日 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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