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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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第三條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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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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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86年06月04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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