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_相關資料 - 司法院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查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所謂同居,指夫妻於同一住居所共同生活而言。

夫妻之一方有不能同居​之 ... |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47  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一           大法官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