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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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編章節條文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第二編分則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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