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行法規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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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檢定之測驗科目及其合格標準有關法規之影本。

四、由服務單位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正本。

五、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102年1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20052511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3條;刪除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39913號函) 所有條文 第十三條 申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申請表(詳如附件二)。

二、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測驗合格之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影本 ,目前審議通過與不通過者如附件三。

三、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檢定之測驗科目及其合格標準有關法規之影本 。

四、由服務單位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正本。

五、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詳如附件四)。

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測驗或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 明書影本,及共同科目測驗合格證明影本。

前項第二、三及四款之文件,如屬外國機構出具時,應經我國在該國駐 外單位簽證;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

第一項第二款之文件,如為CFA或CIIA證照者,亦可透過該機構在國內 設置之分支機構(或會員分會)協助向發照單位申請寄發確認函進行文 件認證。

授與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之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經本公會認可 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附件二-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認可申請表附件三-外國政府或其承認之團體測驗合格之證券分析師測驗合格證書影本,目前審議通過與不通過者附件四-聲明書 查詢金管會(證期局)發布法規之附表或申請書格式,請至證期局網站查閱 本系統資料更新週期為三天,若要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即時法規訊息或至相關單位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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