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財融字第89700577 號函 - 判解函釋查詢結果- 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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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巳參加存款保險之基層金融機構(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 。

3 原為合作金庫所檢查且未參加存保之基層金融機構,暫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負責其金檢工作。

4 ... 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網站導覽 系統首頁 銀行局首頁 意見信箱 RSS ::: 最新訊息 整合查詢 分月法規 法規體系 英文法規查詢 相關網站 使用手冊 ::: 現在位置: 函釋查詢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有加底線者為可點選之項目﹝法條﹞ 共 15 筆/ 現在第 7 筆 第一筆| 上一筆| 下一筆| 最末筆 查詢結果 摘  要: 修正「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民國89年01月19日 發文文號: 台財融字第 89700577 號 函 主旨:檢送修正「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秘書長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台八十八財三七七二八號函及八十 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金融檢查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註:修正重登八十六年七月號第三則。

) 附件: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 我國金融機構業務之例行性檢查過去主要係由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 三十八條暨財政部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委託中央銀行併同辦理;有關基 層金融機構部分(即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則由中央銀行委託 臺灣省合作金庫辦理(合作金庫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辦理實地檢查 )。

其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七十四年九月成立,並依據「存款保險條 例」參與檢查。

其間除金融機構業務量及海內外分支單位數已大幅成長外 ,復於八十年起開放商業銀行之新設,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政策。

財政部 金融局於八十年七月一日由原金融司擴編改制成立,以加強金融管理檢查 工作。

依據行政院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五財一一○八○號函核定「金融 監督管理改進方案」,重新規劃分工方案如下: 一實地檢查之分工 (一)財政部應辦理檢查之金融機構 1民國八十年以後新設之商業銀行。

2民國八十年以前設立之部分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 在臺分行。

3全體保險業(由保險司負責檢查)及證券金融公司(由證券主管 機關負責檢查)。

4依銀行法等規定單獨或會同中央銀行辦理檢查者。

(二)中央銀行應辦理檢查之金融機構。

1民國八十年以前設立除由財政部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者以下 之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2郵政儲金匯業局。

3全體票券金融公司。

4依中央銀行法等規定單獨或會同財政部等辦理檢查者。

(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應辦理檢查之金融機構 1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報請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核 准辦理者。

2巳參加存款保險之基層金融機構(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 部)。

3原為合作金庫所檢查且未參加存保之基層金融機構,暫由中央存 款保險公司負責其金檢工作。

4其他經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洽商決定者。

二檢查範圍 各單位之檢查事項,應包括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發布之法規、政策暨是 否有礙金融機構健全經營等事宜。

三報告之處理 (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檢查報告,非基層金融機構及省內基層金融機 構部分應函送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直轄市基 層金融機構部分應函送市政府財政局,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 及各有關機關。

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 重困難時,如係非基層金融機構應儘速報請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即時 處理,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本於「統合力量,分層處理」之原則, 儘速報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及中 央銀行。

(二)中央銀行之檢查報告應檢送財政部。

(三)財政部之檢查報告應檢送中央銀行。

(四)各檢查單位對要保機構之檢查報告應檢送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四檢查結果之追蹤考核 (一)各檢查單位應各自對其所檢查金融機構之檢查意見辦理追蹤考核。

(二)各檢查單位之檢查要點、檢查報告格式、檢查報告基本內容及檢查 意見之提列應力求一致,並就檢查作業互相交換意見,加以檢討。

(三)各檢查單位應就其檢查結果督導受檢金融機構加強內部查核。

五檢查作業之檢討 檢查工作如依上述方案分工,有關檢查作業之細節問題,仍需經常聯 繫檢討。

為發揮金融監督管理績效,由財政部協調各檢查單位組成「 金融檢查委員會」取代「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以財政部次長 、中央銀行副總裁、財政部金融局局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 長、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總經理、臺灣省合作金庫總經理、臺灣省政府 財政廳廳長、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等九人 為成員,並由財政部次長及中央銀行副總裁擔任共同召集人,集會研 商下列事宜: 1因實地檢查或報表稽核發現金融機構業務應行改進事項。

2有關檢查意見之追蹤考核。

3有關金融機構內部查核之督導及考核。

4基層金融機構業務檢查與輔導之聯繫。

5各檢查單位負責實地檢查之金融機構清單。

6金融機構統一申報制度之建立。

7其他有關檢查事項之聯繫與協調。

六有關規章之修訂。

為執行本方案,下列規章應配合修訂: 「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設置辦法」、「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臺灣 省合作金庫對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輔導聯繫要點」及「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檢查要保機構業務辦法」等。

至於目前各檢查單位其他有關檢查業 務之規定,亦應依據本方案檢討修正或增訂。

相關法條: 銀行法第45條(86.05.07版)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3 月號 第 7-12 頁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9 輯 159-164 頁 共 15 筆/ 現在第 7 筆 第一筆| 上一筆| 下一筆| 最末筆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隱私權政策宣言 資訊安全政策宣言 瀏覽人次:65627140 資料庫更新週期:二週,最新資料時間:111.06.24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IE8以上版本觀看本網站 22023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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