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羅東鎮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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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錢宅配袋限量供應,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及羅東鎮公所關心您 ... 壽園納骨塔骨灰櫃位選位登記順位相關規定, 2021/10/12 上午11:56:12. 紙錢封袋包誠心,集中燒化好環境!紙錢宅配袋限量供應,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及羅東鎮公所關心您 宜蘭縣羅東鎮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表 2021/7/23下午12:17:15因應COVID-19疫情警戒至第二級,羅東鎮公所壽園相關防疫措施調整如下:2021/7/26上午11:00:52壽園納骨塔骨灰櫃位選位登記順位相關規定2021/10/12上午11:56:121024四級有感地震壽園納骨設施安全檢視2021/10/25下午02:22:25       本所法令規定   宜蘭縣羅東鎮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表    設施 名稱 項         目 單位 數   量 收費標準 說    明 墓 地 設 施 墓地使用費【供埋葬棺木(遺體)墓基使用】 座 4坪以上4.8坪以下 本鎮 20,000元 一、非本鎮鎮民使用費依收費標準四倍計收;非本縣籍民眾使用費依收費標準五倍計收。

(使用期限為期十年) 二、申請埋葬、撿骨或起掘者,收取保證金 本縣他鄉鎮 80,000元 他縣市 100,000元 保證金 次 1 30,000元 火化 設施 火化爐使用費 具 1 6,000元 一、本鎮籍火化使用費依收費標準減半計收;其骨灰(骸)繼續安奉於本鎮骨灰(骸)存放設施者免收火化爐使用費。

二、非本鎮鎮民使用本鎮火化場設施火化,其骨灰(骸)安奉於本鎮骨灰(骸)存放設施者,火化處裡費減半計收。

三、檢具死產證明,以撿骨後再火化處理費計收。

撿骨後再火化處理費 具 1 4,000元 骨灰(骸)存放設施 臨時寄放骨灰 月 1 800元 一、已購置本鎮骨灰(骸)存放設施者,30(含)    日內免收臨時寄放費。

二、寶塔各樓第一層單人骨甕位得做為臨時納骨存放位,依臨時寄放骨灰收費標準計收,但申請人切結於本所規定時間內選位並繳費者,不收臨時寄放骨灰使用費。

一樓 單人 骨甕 第一、二層 位 1 36,000元 ㄧ、骨罈係供安置骨骸(撿骨進塔者),骨甕係供安置火化後骨灰使用。

二、使用者為本鎮鎮民使用費依收費標準減收10%,長生位不適用減收之規定。

三、設籍外縣市者,其費用一倍計收。

  第三至七層 48,000元 佛祖區(雙人位) 第一、二層 組 1 120,000元 第三至八層 組 1 160,000元 二、三樓骨甕 單人 第一、二層 位 1 30,000元 第三至七層 40,000元 雙人 第一、二層 組 1 60,000元 第三至七層 80,000元 菩薩區 第一、二層 位 1 36,000元 第三至七層 48,000元 五樓、 地下室 (地下室至第八層) 第一、二層 位 1 36,000元 第三至七層 48,000元 骨罈(單人式) 位 1 50,000元 家族式納骨位 組 1式 (10個)   530,400元   ㄧ、十個骨灰位並附一組家族式牌位。

二、使用者為本鎮鎮民使用費依收費標準減收10%。

三、設籍外縣市者,其費用一倍計收。

已進塔換位費 位 1 10,000元 新安奉骨灰(骸)位之使用費較高者,應補繳差額,使用費較原位低者,不退回差額。

牌 位 位 1 非選位 30,000元 牌位設施不提供長生位及更名、換位。

自選位 33,000元 長生位更名、換位登記費 次 1 2,000元 以一次為限。

(無戶籍者不提供更名。

) 殯儀 設施 禮堂使用費 場 1 4,000元 一、每場以使用三小時計算,逾時每小時加收1,500元,禮堂冷氣逾時每小時加收500元,未滿一小時仍以一小時計算。

二、禮堂以場為優先使用,當日未受理禮堂使用者,得以每小時使用費1,500元、清潔費300元、冷氣費500元補辦登記。

禮堂冷氣費 場 1 1,500元 禮堂清潔費 場 1 800元 禮堂守夜電費 次 1 300元 禮堂守夜冷氣費 小時 1 500元 遺體冷凍使用費 天/具 1 400元 ㄧ、未滿一天仍以一天計(凌晨零時為天數起算基準),冷凍期間第31日起加倍計收使用費。

二、遺體冷凍前須自行使用屍袋裝置妥當。

遺體化妝室使用費 次/間 1 300元 入殮室使用2小時內,免收使用費。

遺體入殮室使用費 遺體停柩室使用費 天/間 1 400元 未滿一天仍以一天計(凌晨零時為天數起算基準,停柩期間第15日起加倍計收使用費。

遺體停柩室清潔費 天/間 1 50元 法事區清潔費 場 1 500元 每場4小時,不足4小時以4小時計。

保證金 場 1 5,000元   備 註 一、使用鎮有喪葬設施,應先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准使用;保證金於使用完畢後七日內申請核退。

如有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時,於保證金內扣抵之,如有不足依法追繳。

二、未於申請使用時間內使用者,應於登記使用日前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提出退費申請,退費標準如下: (一)墓地設施、殯儀館設施:退回已繳使用費二分之一。

(二)火化場設施:大體火化退回已繳使用費二之一,洗骨再火化退回已繳之使用費全部。

(三)骨灰(骸)設施:尚未進塔(含長生位)14日內退回全部已繳費用,超過14日至3個月退回已繳使用費三分之二,3個月以上退回已繳使用費二分之ㄧ。

(四)牌位設施:尚未安奉者14日內退回全部已繳費用,超過14日至3個月退回已繳使用費三分之二,3個月以上退回已繳使用費二分之ㄧ,申請購置超過2年仍未安奉者,牌位收回,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上開退費金額計算單位為元,元以下小數捨去。

                      ■宜蘭縣羅東鎮喪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表.pdf   |總計數:1335407|本日到訪: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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