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法 - 公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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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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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商會法、商業同業公會法、制定商業團體法
公布日期:61年07月26日
號次:第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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