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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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所代表之工廠,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26 條. 工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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