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骨堂(塔)位使用權之買賣,如係委由他人銷售者 -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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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款 ... 至納骨堂(塔)位使用權於出售時,並未一併出售該堂(塔)位所使用土地之所有權應 ...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活動專區活動報名地政活動紀實地政活動影音地政活動照片相關連結 :::地政法規Regulation 法規新訊 法規查詢 法規樹狀查詢 法規條件查詢 解釋函令查詢 :::首頁>地政法規>法規新訊 小中大 解釋函令新訊 . 納骨堂(塔)位使用權之買賣,如係委由他人銷售者,應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公布內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970號一、關於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款規定,為殯葬設施中之骨灰(骸)存放設施,其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完竣後,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並將其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告後,始得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

復查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而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依同條第五款規定稱之仲介業務。

據此,納骨堂(塔)建築物本身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之不動產,殆無疑義,至納骨堂(塔)位使用權於出售時,並未一併出售該堂(塔)位所使用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或向地政機關辦理區分所有建物之權利移轉登記,僅屬私權契約關係上之債權性質,惟該使用權通常約定具有永久使用之性質,其使用強度遠過於租賃權,當可謂為不動產可移轉之權利。

是以從事納骨堂(塔)位使用權買賣之居間或代理銷售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稱經紀業為之,並應受該條例之限制。

二、又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殯葬設施經營業,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指以經營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業者。

而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既為殯葬設施中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是故殯葬設施經營業就其經營之納骨堂(塔)位使用權銷售者,自為法所許。

三、綜上,納骨堂(塔)位使用權之買賣,由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自行銷售所經營之納骨堂(塔)位者,應屬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之範疇;其如係委由他人銷售者,則該納骨堂(塔)位使用權買賣居間或代理銷售之業者,應以不動產經紀業為限,並應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

公布日期2003/11/28檔案下載 網站導覽SITEMAP 關於我們主管簡介沿革職掌組織編制本司北部辦公室位置圖本司中部辦公室位置圖地政事務所轄區示意圖地政機關通訊錄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線上查詢下載專區資訊查詢政府資訊公開地政相關系統查詢長度及面積換算地政司出版品新舊地號查詢縣市年度綜合表現地政法規法規新訊法規查詢解釋函令查詢統計專區統計主題統計報表地政學堂地政業務介紹地政名詞地政問答視覺化專區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活動專區活動報名地政活動紀實地政活動影音地政活動照片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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