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13-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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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決標標的之名稱及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 第13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決標日期。

五、得標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決標金額。

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

七、有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

不予公開者,其理由。

八、招標及決標方式。

九、有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者,其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十、採限制性招標者,其依據之法條。

十一、採購金額。

十二、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得不公告決標金額,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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