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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台內民字第10611023434號. 主旨:預告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應備文件」第5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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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台內民字第10611023434號 主  旨:預告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應備文件」第5點規定。

依  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第3項。

三、「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應備文件」第5點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8樓 (三) 電話:02-23565075 (四) 傳真:02-2397695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雖為解釋函令提升法規位階,惟因案情單純,且具有急迫性,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第6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葉俊榮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應備文件第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7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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