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網路上不得公然侮辱他人 - 教育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公然侮辱罪」而言,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網站導覽意見信箱常見問答回教育部回首頁
字級:
小
中
大
熱門搜尋:網路法律案例教材
關鍵字
網路法律案例教材
進階搜尋
mobile_menu組織與業務職掌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簡介司長副司長專門委員各科業務職掌資通訊安全校園網路資訊安全網路智財權環境及防災教育環境教育專區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專區主題網站連結臺灣學術網路臺灣學術網路相關組織及會議IP及DNS服務資訊網路視訊、語音交換服務TANet縣巿網路流量統計全國國民中小學可上網電腦設備教育學術網路100G建置計畫教育雲計畫目標執行策略預期效益及影響偏鄉數位關懷數位機會中心數位學伴數位學習大專校院數位學習法規與現況大專校院數位學習認證數位學習推廣數位學習服務平臺資訊素養校園資訊應用與推廣人文及科技教育顧問名單先導型計畫人社會及科指會E化業務資訊系統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教育部英文網教育部電子報部長民意信箱大專學生學籍查驗計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資訊系統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活動訊息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法規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作業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服務績效調查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事項網站導覽意見信箱常見問答回教育部回首頁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簡介司長副司長專門委員各科業務職掌校園網路資訊安全網路智財權環境教育專區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專區主題網站連結臺灣學術網路相關組織及會議IP及DNS服務資訊網路視訊、語音交換服務TANet縣巿網路流量統計全國國民中小學可上網電腦設備教育學術網路100G建置計畫計畫目標執行策略預期效益及影響數位機會中心數位學伴大專校院數位學習法規與現況大專校院數位學習認證數位學習推廣數位學習服務平臺資訊素養校園資訊應用與推廣顧問名單先導型計畫人社會及科指會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教育部英文網教育部電子報部長民意信箱大專學生學籍查驗計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資訊系統相關法規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作業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服務績效調查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事項
:::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簡介司長副司長專門委員各科業務職掌校園網路資訊安全網路智財權環境教育專區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專區主題網站連結臺灣學術網路相關組織及會議IP及DNS服務資訊網路視訊、語音交換服務TANet縣巿網路流量統計全國國民中小學可上網電腦設備教育學術網路100G建置計畫計畫目標執行策略預期效益及影響數位機會中心數位學伴大專校院數位學習法規與現況大專校院數位學習認證數位學習推廣數位學習服務平臺資訊素養校園資訊應用與推廣顧問名單先導型計畫人社會及科指會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教育部英文網教育部電子報部長民意信箱大專學生學籍查驗計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資訊系統相關法規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作業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服務績效調查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事項
六、計畫成果案例導讀網路法律案例教材著作權法律案例教材專利權法律案例教材
:::
網路法律案例教材
首頁
資通訊安全網路智財權大學校園網站法律案例教材研發計畫六、計畫成果網路法律案例教材
案例(1)網路上不得公然侮辱他人
內容摘要 由於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經常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往往降低了在真實世界中應有的自律心,使得一般人誤以為反正別人在網路上不知道我是誰,其被發現真實身份的可能性極低,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便可無所忌憚,或者誤以為真實世界中的法律,無法拘束網路世界中的行為,就算被查獲,也無須負責。
事實上,法律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理,不會因為是在真實世界或是虛擬世界而有所不同,只要是在我國法律效力所及範圍內所為之行為,皆須遵守相關法律之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違背,因此,網路使用者切忌因為網路行為的匿名性,而擅自做出侵害他人名譽的犯罪行為,網路使用者不可不慎。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公然侮辱罪」而言,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
因此,顯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
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案例事實 陸建民與程曉君是中部某私立大學教育系三年甲班的同班同學,也是該班相戀已久有名的「班對」,過去幾年來,兩人在學校中不論是上課還是參加活動,總是出雙入對,形影不離,讓班上同學們好生羨慕。
陸建民同時也是該校學生社團「攝影社」的社長,平日課餘之暇,便會帶著心愛的女友,到各地名勝出遊攝影,拍下許多美麗的照片,程曉君當然便是他攝影作品中最美麗的模特兒。
不料,這學期的某一天,陸建民在偶然的情況下,竟然發現程曉君背著他與在碩士班就讀的學長暗中交往,兩人因而爆發激烈的口角,雙方大吵一架後,陸建民無法容忍他的女友竟然暗中「劈腿」,因此憤而與程曉君分手。
與程曉君分手之後,陸建民過著生不如死的日子,每天渾渾噩噩,但卻經常看到程曉君與那位學長在校園中攜手漫步,甜甜蜜蜜有說有笑的樣子,讓他實在無法釋懷。
一天晚上,他利用照片編輯軟體,將某色情網站上的AV女優全裸照片,移除頭部的面容,移花接木在過去他幫程曉君所拍攝的風景人像照片上,並將合成後的裸體照片,上網貼圖在著名的「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
由於在該網站上註冊的會員有數萬人之多,而其「自拍裸照」貼圖區,更是許多該系男同學經常上網瀏覽的網頁,大家發現該網頁中竟然有程曉君的自拍裸照,紛紛競相走告,全班同學更是不分男女對此議論不已,程曉君發現後感到非常羞辱與難堪,對於陸建民的行為非常憤怒,決定向陸建民提出法律告訴。
法律分析 為保護個人名譽之安全,禁止任何人從事公然侮辱他人名譽之行為,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首先,本罪的被害人,必須是特定之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如果公然侮辱之對象,為不特定的泛泛之人,則不符合本條被害人的要件。
而且被公然侮辱的被害人,必須對於公然侮辱的行為,具有感情名譽上的感受能力,亦即對於他人的公然侮辱行為,其個人感情上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在本案例中,陸建民利用照片編輯軟體,將AV女優全裸照片,移除頭部的面容,移花接木在程曉君的照片上,顯係針對特定之人,而且程曉君係一精神狀態正常之人,對於陸建民將其合成裸體照片上網貼圖供人瀏覽,其個人感情上自然會產生羞辱難堪的感覺或反應。
其次,就「公然」而言,目前法院實務通說皆認為,「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得以共見共聞的一種狀態。
「不特定人」,係指非特定之人,而不論其人數多寡;「多數人」,則須有相當之人數,始符合多數人之要求。
而所謂「共見共聞的狀態」,則受到時間與場所之不同,其判斷亦有所差異。
在本案例中,由於在「有名小站」網站上註冊的會員有數萬人之多,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會員皆可連上該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瀏覽其上的照片,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
因此,陸建民將程曉君的合成裸體照片,貼圖在「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顯係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因此符合「公然」的要件。
此外,所謂「侮辱」係指以抽象的言語或舉動,對於他人為輕蔑表示的行為。
也就是說,對於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其手段方式無論是用言詞或是舉動,只要足以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的可能,便符合侮辱的要件。
而且該侮辱行為所表達之內容,無關是否與事實相符,只要能使他人在社會上、倫理上或道德上的價值,受到侵害或貶損,便是侮辱行為。
另外,侮辱行為是否使受害人名譽受損,並非以受害人主觀感覺為斷,而必須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該受害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尊嚴受到損害。
本案例中,陸建民將程曉君的合成裸體照片,貼圖在「有名小站」網站上的「自拍裸照」貼圖區中,供人上網瀏覽,大家發現該網頁中竟然有程曉君的自拍裸照,紛紛競相走告,全班同學更是不分男女對此議論不已,可見其上述行為足以使程曉君之名譽,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遭到貶損,故陸建民的上述行為,符合「侮辱」的要件。
由於,陸建民對於其上述公然侮辱的行為有所認識,並且有意使其發生,因此陸建民之行為,顯然已構成於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惟本罪依據刑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故程曉君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於陸建民提出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程曉君應於知悉陸建民為犯罪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專家建議 由於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的虛擬世界中,經常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往往降低了在真實世界中應有的自律心,使得一般人誤以為反正別人在網路上不知道我是誰,其被發現真實身份的可能性極低,因而在網路上的行為便可無所忌憚,或者誤以為真實世界中的法律,無法拘束網路世界中的行為,就算被查獲,也無須負責。
事實上,法律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理,不會因為是在真實世界或是虛擬世界而有所不同,只要是在我國法律效力所及範圍內所為之行為,皆須遵守相關法律之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違背,因此,網路使用者切忌因為網路行為的匿名性,而擅自做出侵害他人名譽的犯罪行為,網路使用者不可不慎。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公然侮辱罪」而言,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
因此,顯係一種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之狀態,符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公然」的要件。
故只要行為人在網路上之侮辱行為,足以使受害人之名譽受損,即符合該罪之要件,且該罪法條並未明文限定犯該罪之行為方式,故不論係以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或是以照片圖畫侮辱他人,僅是觸犯該罪之手段不同而已,皆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網路使用者萬不可誤觸法網而不知。
參考依據 •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 刑法第三百十四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摘要:案例(1)網路上不得公然侮辱他人
上版日期:101-10-11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
openclose組織與業務職掌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簡介司長副司長專門委員各科業務職掌資通訊安全校園網路資訊安全網路智財權環境及防災教育環境教育專區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專區主題網站連結臺灣學術網路臺灣學術網路相關組織及會議IP及DNS服務資訊網路視訊、語音交換服務TANet縣巿網路流量統計全國國民中小學可上網電腦設備教育學術網路100G建置計畫教育雲計畫目標執行策略預期效益及影響偏鄉數位關懷數位機會中心數位學伴數位學習大專校院數位學習法規與現況大專校院數位學習認證數位學習推廣數位學習服務平臺資訊素養校園資訊應用與推廣人文及科技教育顧問名單先導型計畫人社會及科指會E化業務資訊系統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教育部英文網教育部電子報部長民意信箱大專學生學籍查驗計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資訊系統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活動訊息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法規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作業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服務績效調查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事項
延伸文章資訊
- 1案例(1 )網路上不得公然侮辱他人 - 教育部
以本案例所涉及之「公然侮辱罪」而言,網際網路是一個開放的環境,只要電腦處於連線狀態,任何人皆可連上網站,瀏覽其上的網頁內容,沒有任何時間或地點的限制。
- 2公然侮辱罪的「公然」是什麼意思?在網路遊戲聊天室 - 法律百科
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利用網路工具公然侮辱特定對象的行為人,讓不特定的網路使用者都能夠觀看到行為人所想要侮辱的對象。依照一貫的法院見解,只要是不 ...
- 3什麼是公然侮辱罪?律師:這2條底線千萬不要踩! - 法律010
只要符合要件,公然侮辱罪在網路世界也一樣成立。 依據統計,從民國89年到98年間,因為網路言論被告「公然侮辱」的民、刑事案件,總計 ...
- 4玩遊戲被人罵智障!商家在網路上被留負評說店裡有蟑螂!無故 ...
【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前開處所,公然對OOO以比中指之手勢侮辱足以貶損OOO之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 ...
- 5鍵盤俠網路遊戲亂罵人竟然告不成? 吳宇軒:關鍵在公然侮辱罪 ...
吳宇軒指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然而網路遊戲雖然是公開的環境,卻是虛擬世界,在這個屬於公開環境而為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