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原符合參訓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員,嗣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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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訓對象
有關原符合參訓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員,嗣於開訓前留職停薪,是否仍符合該訓練參訓資格疑義。
解釋機關銓敘部函發文日期106-06-02發文字號部銓四字第1064231011號書函主旨有關原符合參訓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員,嗣於開訓前留職停薪,是否仍符合該訓練參訓資格疑義。
說明一、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