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及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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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有關表演藝術活動之申請、審查、執行、經費核銷等相關行政事務由本市文化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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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基隆市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表演藝術
活動全面發展,提昇表演藝術水準,營造有利於表演藝術之發展環境,
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表演藝術活動,指於本市辦理且以音樂、戲劇、舞蹈、民俗
技藝、傳統戲曲、影音藝術、跨領域表演型態以及其他表演藝術為主要
呈現之藝文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有關表演藝術活動之申請、審查、執行、經
費核銷等相關行政事務由本市文化局辦理。
第四條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申請計畫內容需具公益、教
育、文化藝術等意義:
一、年滿十六歲,從事表演藝術工作具公開演出實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經中華民國政府合法設立之團體、公司組織、法人、文化事業機構
及學校等。
凡前二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依本辦法審查通過於基隆文化中心演藝廳演出,上座率未達一成或
績效不彰者。
二、依本辦法審查通過而無法如期辦理,且未於活動前三個月函知本市
文化局。
三、未依規定提出成果報告書及辦理核銷。
四、違反本市文化局其他規定。
第五條申請計畫書格式由本市文化局訂定,申請者應依申請計畫書格式,於每
年十月二十日至十一月二十日將下一年申請計畫書一式三份送抵本市文
化局。
申請者所送申請案如向一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應於申請計畫書載明擬
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計畫書及其附件,均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第六條請案由本市文化局於每年十二月或擇期辦理審查作業:
一、初審:由本市文化局業務單位審查申請者資格及所送申請計畫書應
載事項是否齊備,並得列初審意見供複審參考。
二、複審:
(一)由本市文化局遴聘學者專家九至十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
查會議審查。
(二)審查重點包含藝術水準、活動效益、歷年績效、計畫之完備程
度及可行性、經費及用途編列之合理性等。
(三)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
(四)審查小組應就各申請計畫書內容進行實質審核並依下列級別列
等:
1.第一級:由本市文化局免費提供場地(限本市文化局所管場
地)並補助全額表演藝術活動經費,如有售票,其
售票收入應全數繳歸本市市庫。
2.第二級:由本市文化局免費提供場地(限本市文化局所管場
地)並補助部分演出經費,其不足部分由申請者自
行籌措或採售票方式辦理,售票收入歸申請者,超
過申請者自籌款之金額則按比例繳歸本市市庫。
3.第三級:由本市文化局免費提供場地(限本市文化局所管場
地),演出經費由申請者自行籌措或採售票方式辦
理,售票收入歸申請者,超過申請者自籌款之金額
則按比例繳歸本市市庫。
4.第四級:未通過。
三、個人及非教育、文化、公益、社會福利團體,最高補助不得超過二
萬元;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限送一件。
四、審查結果將於複審審查會結束後十五日函告申請者,並於本市文化
局網站公告。
第七條審查通過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依排定之日期按時演出,如因故無法如期演出,應於演出前三個月
函知本市文化局,否則二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二、所印製文宣品應將本市文化局列為承辦或合辦單位。
三、演出日前二個月應無條件提供演出內容文字三百字及照片二張,供
本市文化局進行宣傳。
四、售票演出者,應依社會福利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給予身
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半價或全免優待。
五、依申請內容支用補助款,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遵守各場地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情事,依情節輕重作為爾
後審查參考。
八、演出檔期如因配合政策或辦理重大活動需調整時,由本市文化局另
行安排演出日期。
第八條經核定之申請案,應依所送申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後
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市文化局審核同
意後始得辦理。
計畫執行時,由本市文化局業務相關人員進行評鑑並填具評鑑表,評鑑
結果,供下年度審查參考。
審查通過者,經費結報時,應詳列各項實支用途、經費來源並於活動結
束後一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及結案:
一、審查核列第一、二級者:檢附演出成果報告書、領據(依本市文化
局格式製作)、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並編具會計報告及收支清單
,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市文化局辦理核銷。
二、審查核列第三級者:檢附演出成果報告書乙份。
成果報告書著作權屬於本市文化局,本市文化局得作非營利之使用。
如
未提出成果報告書者,二年內不得向本市文化局提出申請。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比例繳回本市文化局。
第九條經依本辦法核定補助者,因故無法執行演出計畫,本市文化局得將其結
餘經費,以專案方式補助其他國內優秀演藝團體進行演出。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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