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271、277、283 條(88.04.2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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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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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視現行法條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視現行法條 第283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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