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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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非現行版本.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1年2月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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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非現行版本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81年2月26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9000003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39776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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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odt
附表二-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二).odt
附表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odt
附表四-暫停交易申請書.odt
附表五-恢復交易申請書.odt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
及第一上市公司。
本處理程序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
條之一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定之重
要子公司。
本處理程序所稱淨值,係指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資
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本處理程序所稱暫停交易,係指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或依上市公司申請於特
定期間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以待其依本處理程序辦理相關訊息之公
開。
本處理程序所稱恢復交易,係指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或依上市公司申請恢復
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
[修正]
第六條
上市公司應依下列各款所定申報期限,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除該條項第四十款應於本公司公告
暫停或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後一小時內輸入外,餘各款規定情事應於
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但於其前發布
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二、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
響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輸入重大
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發現後二小時。
三、上市公司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除發生該條第一項第
七款情事,應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將事件內容輸入
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
輸入,且至遲應於記者會後二小時內輸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孰前者。
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
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第一項各款之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方式為
之,惟亦得同時以英文揭露。
另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
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
發布。
上市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第
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公司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遇有依上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證券
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公司指
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註冊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
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
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公司。
上市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或最近一年召開股東常會時
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符合一定標準者,遇有第四條第
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前項之適用時程及標準如下:
一、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
幣一百五十億元以上者。
二、自民國一百十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
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
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三、自民國一百十一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
十億元以上者。
四、自民國一百十三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二十億元者。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應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期限辦理申
報,但屬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至遲應於當日依其所屬國或
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得申報重大訊息之時段內儘速辦理。
前項情形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
同時將訊息之內容或說明等,以中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
系統。
[修正]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
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
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
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
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
若國
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
限制之規定時,上市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
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前項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或其
他方式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
異時,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
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
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第一上市公司除可指派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在我國之訴訟
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
款前段等重大事件或其他本公司認為重大事項者,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至本
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或其他方式為之。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
易時間內赴本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
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公司核准者,應立即將該
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
開說明記者會。
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召開之記者會,必要時,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
訊息說明會辦理。
[附表]
附表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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