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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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設立或變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分別簡稱為新污染源、既存污染源);其標準如附表一、附表二。

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訂有排放標準者,應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設立或變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分別簡稱為新污染源、既存污染源);其標準如附表一、附表二。

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訂有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附表二.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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