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學儒》司法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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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律師司法官一試考科/占分比: 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與 ... 班本部:台中市中山路17號  TEL:04-22290111 《台中學儒》司法官律師 活動快訊特區 110司律極訓班 爭點解題班/一.二試總複習 109律師放榜專區/風雲榜 司法官律師考情說明 大陸法考資訊 在校生專區 110/2021國家考試日程計劃表 司法官考試─歷年錄取人數司法官錄取率與錄取人數歷年統計 公務人員司法官考試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本考試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均例於每年考試分發前,先行辦理現職人員整體遷調作業,俟當年度整體遷調作業完竣後,始得確定分發缺額所在之機關,「錄取人數」為考後(含增列、增額)之實際的錄取人數。

律師考試─歷年及格人數​律師高考錄取率與錄取人數歷年統計法律科系畢業生報考律師考試的最大優勢,在於就學期間便修習考試相關科目,對於考科較不陌生,而法律界的頂端以考取律師及司法官為不二法門,只要肯多努力付出,便可加速攀至頂端,比他人更早享受成功的果實。

考選部公告 增列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需用名額15名。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第1點。

公告事項:           一、為應用人機關業務需要,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增列需用名額15名,連同原公告需用名                 額102名,合計本項考試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117名。

          二、本項考試暫定需用名額(含增列)詳如統計表。

●110司律爭點解題班課程:請點我,了解更多資訊 司法官.律師考試─考試時間與資格  110/2021律師司法官第一試報名/考試時間第一試報名日期:100.05.04-110.05.13第一試考試日期:110.08.07 (因疫情關係考試時間延後至9/12)110/2021律師司法官第二試報名/考試時間第二試報名日期:110.09.10-110.09.16第二試考試日期:110.10.16-110.10.17  (因疫情關係考試時間延後至11/13-11/14)司法官三試口試時間:111.01.15  (因疫情關係考試時間延後至3/5)-------------------------------------------------------------------------------------------------------司法官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以一試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計算),55歲以下(以一試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計算)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即可報考: 《資格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          、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資格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          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如開課學程是學年制則上下學期均須修習。

 《資格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資格四》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以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及格資格者)。

司法官體格檢查標準司法官考試應考人體格檢查,依司法官考試規則第7條之規定辦理,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律師應考資格律師考試定位為專業性質考試,報考者須為本科系畢業或修習過規定的學科及學分,或有相關職務經驗。

依律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3.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備註:詳細科系、學分規定,請以考選部簡章公告為準。

瞭解更多優惠活動 爭點解題班/一二試總複習 考取學長姐心得分享文 保成學儒風雲榜 司法官.律師考試─考試科目與成績 司法官考試成績計算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

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律師司法官一試考科/占分比:應試科目總分為600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與考試時間如下:1.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法律倫理30分。

考試時間三小時。

2.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各20分、法學英文30分。

考試時間三小時。

律師司法官二試考科/占分比:第二試依需要名額加20%進入第三試(任一科0分不錄取)(缺考以0分計)應試科目總分為900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與考試時間如下:1.「憲法與行政法」占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300分,本科目分二節次應試,每節次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合計考試時間四小時。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2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4.「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占100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5.「國文」占100分(多元形式作文),考試時間二小時。

司法官三試-口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100分。

註:司法官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律師考試成績計算律師考試分為二試,成績排名約為前三分之一內,即可達到及格標準。

1.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

2.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

3.但第二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50%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

P.S.108年考試二試刪除票據法科目。

法官/律師二試合併考試。

司法官考試科目 【註】:司法官考師二試國文採多元型式作文(100分) 律師考試科目 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分發單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工作性質: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七: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司法官分發訓練(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及法務部分發任用。

(二)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三)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五)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第22條規定:「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3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司法官三試口試相關資訊     依司法官考試規則規定,筆試採二試,分第一試與第二試,第三試為口試,並自100年開始實施。

分試主要是將考試程序予以區隔,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以較具代表性之綜合專業科目廣泛測試應考人基本知能,錄取後再參加以申論式試題為主之第二試專業考試,以提升整體閱卷品質,使考試資源之運用更有效率。

司法官考試口試方式—集體口試介紹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略以,本考試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而集體口試方式係依口試規則規定辦理,茲就口試規則涉及集體口試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程序簡述如下。

集體口試指2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及應變能力的口試方式。

1.口試發問範圍、口試主題、口試委員間之分工及評分標準均未作統一規定,得由口試委員於考試前舉行的口試預備會議中商訂,必要時亦可擬定書面問題,交由應考人回答。

2.口試委員應於預備會議會場先行瀏覽應考人履歷名冊,若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或直屬長官,或為其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時,均應告知口試召集人,俾予迴避。

3.口試過程中口試委員將與應考人面對面隔桌而坐進行問答,口試委員除了可指定某位應考人回答問題外,並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再由該應考人予以答復,因此在彼此的言語互動上,集體口試較具有動態性和變化性。

4.集體口試的評分項目主要包括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及應變能力,口試委員應在口試預備會議中,就該次口試之評分重點、標準、給分級距等先行研商並取得共識,以增進口試之專業度與公平性,其配分分別如下:(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20分。

(二)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20分。

 (三)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20分。

(四)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20分。

(五)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20分。

評分上,每一位口試委員應按集體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必要時並加評語,每一應考人之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其集體口試實得成績。

..... 律師工作內容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相較於司法官職務的嚴謹而略嫌枯燥,律師工作顯得較活潑彈性亦多具自由揮灑空間。

工作內容性質簡述如下:(1)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2)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3)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法令處理。

※專技人員考試是經由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國家並不負分發任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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