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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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工會代表大會之代表報到時,應繳驗代表證明書;如發現有不符者,得提出大會取消其資格。

11. 工會會代表大會員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國71年07月13日修正) 1 工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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