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由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點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本守則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一項「打擊異己」、「爭名奪利」及第二項之行為,以修正規定「偏袒徇私」、「誣控濫告」、「重視整體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9 民國104年10月06日一、點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本守則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規定第一項「打擊異己」、「爭名奪利」及第二項之行為,以修正規定「偏 袒徇私」、「誣控濫告」、「重視整體榮譽及尊嚴」及「不得損害職務尊嚴及名 譽之行為」等規定已能涵括,爰予刪除。

另參考「法務部廉政署人員紀律守則」 第六點,增訂廉政人員應竭誠合作之規定。

民國92年11月14日一、政風人員因身份特殊,應為公務員表率,自不得有損害職務尊嚴及名譽之行為。

二、參考我國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 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 三、參考檢察官守則第十二點: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 ,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