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度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將網收緊還是洞愈補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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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的修法草案仍將此列入虞犯態樣內,但需另考量其他情狀,而有論者認為應取消所有的虞犯事由,對於尚未觸法之未成年人一律改由社政單位處理,也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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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更多此作者文章...訂閱作者收藏本文文:許先生(基層工作者)搭上《我們與惡的距離》一劇的火紅,揭起了一陣對於犯罪行為人的處遇、矯正的各方討論,而現實世界中規範了未成年人觸法行為及虞犯行為的處遇、矯正方式的主要法規——少年事件處理法,則是如火如荼地展開自民國86年以來施行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法。
看見立法諸公及主管機關在立法院委員會上熱烈的討論,及各版本的修正草案,讓筆者深深感受到現今社會對少年事件的重視,對這群「漏網」的少年不啻是一道曙光,然而實務經驗上仍存有許多的問題尚需被克服,希望立法者可多加注意,以期更為周延的修法。
首先,筆者想先談談所謂的「漏網」的少年。
在第一線的實務工作上,不難體會到這群孩子所受到的困境。
我們試著想像家庭、學校、社會是一層層的網,大部份的孩子至少會被一層網保護住,但仍有些許的孩子掉出了這一層層的網,在家中受到家暴、在校無法適應,又缺乏社會資源的幫助或在社會中結交了不良同儕,而掉到了司法這張網上。
司法機關自86年修法後,即以「保護優先」的原則協助這群孩子,但仍無法密密包住所有的孩子,就成為了「漏網」。
而當前修法效果是要將網收緊,抑或是將洞愈補愈大?再來想跟大家說明關於少年事件「虞犯」的規定,現行少事法體系下,除已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外,另針對了尚未觸法但有高風險觸法之可能的少年,也一併納入了處遇範圍。
其中「經常逃學逃家」的虞犯事由在大法官664號解釋下已表明針對因此一虞犯事由進入調查、審理程序,乃至於保護處分之執行,皆不得加以拘束人身自由之處遇;加上我國簽署國際兒童權利公約後,對於拘束兒童、少年人身自由的處遇,需作為最後手段,且應為最短之適當時限,故該虞犯事由已在羅列各版本中消失,未來單純逃學逃家的未成年人,將由社政單位介入處理,而不再進入司法體系,實是一大進步。
然筆者認為最有爭議的則是「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以外之迷幻物品者」此一虞犯事由,其中常見的態樣是吸食第三、四級毒品例如愷他命、一粒眠等。
就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成年人單純吸食第三、四級毒品的處遇是二萬元以下行政罰鍰及接受反毒衛教課程,並無刑事責任,而未成年的少年現在則可以透過少事法處以保護處分,可儘早介入處遇。
主管機關的修法草案仍將此列入虞犯態樣內,但需另考量其他情狀,而有論者認為應取消所有的虞犯事由,對於尚未觸法之未成年人一律改由社政單位處理,也就是說如依此修法通過後未成年人吸愷他命被發現了,不再進入司法體系,由社會局處或警察體系下少年輔導委員會委由社工、心理師等協助輔導少年自新。
這在從事實務工作者的筆者來看,不免心驚膽跳。
相較單純逃學逃家的情形,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的少年不論在家庭、學校、社會的網一定更難網住,且如不及時提供協助,未來進一步施用一、級毒品的機率相當高。
未來不論社政的人力及經費如何支應突然增加的個案量,理想的運作情形下這群孩子能配合社會局處或少輔會的輔導,積極就學或就業。
但想像總是美好的,現實中這此所謂「非自願性個案」,多是消極被動,缺乏成就動機這類的孩子,很難有改變的動機,大多在心中不斷吶喊著要大人別管他,不覺得現在的生活有什麼問題,當然不會主動接受輔導。
而被動的約訪或電話聯繫等,多半是不到甚至失聯,現行法上只有由少年法庭法官依少事法裁定保護處分後,少年保護官執行時才對其有拘束力,能在害怕受到處罰的心態下,讓少年不自願的接受輔導,再來就是輔導單位的努力,讓不自願的個案,透過建立關係,改變其固有認知,慢慢成為自願性的個案,才能收輔導的成效。
這需要很長的時間,以各資源的共同協助下,才能有所斬獲,而身為未來國家主人翁的少年確實值得國家努力。
其實現今國家資源已相當充足,勞動部發展署有完整的職業訓練,更有針對弱勢(包含受保護處分的少年)的青春展翼方案;就學方面各縣市針對中、虞輟的學生已有各項協助方案,義務教育後也有十二年國教政策而讓有就學意願的少年減輕負擔;毒品方面有毒防中心以及草屯療養院開的昔荖山莊,更別說許多民間福利服務單位的投注關心和資源,家庭失功能的孩子有社會處依兒權法的協助,可見國家已盡力張開大網,網住這些少年。
但缺乏的是「資源整合者」,就像蜘蛛人一般的拉起每一張網,接住每個孩子,讓他們能在各層網上得到需要的資源。
目前法院保護官已逐漸承擔起這樣的角色,以各種方式聯結資源提供給受保護處分的少年身上,但未來如將此一角色在虞犯的少年身邊抽離,而缺乏強制力的情形下,其他資源又無法有效整合提供給少年,讓其能盡早調整環境,以期健全成長。
對虞犯少年來說,無疑形成一個大洞,讓這群孩子繼續往下掉,直到他們真的觸法,再掉在司法的大網上,或許為時已晚,只能繼續往下掉,直到社會最黑暗的角落。
這是社會大眾的期待嗎?雖然司法處遇在社會大眾的印象都是處罰、應報,但就筆者實務工作上的觀察,在少年司法上,不論少年法庭的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乃至於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都是以保護的角度來協助少年,行之多年,早已是保護少年的最後一張網。
盼立法諸公看見實務現況,訂立更為妥切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為身處黑暗中的少年們照出光亮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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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犯罪行為人少年事件處理法少事法社會安全網虞犯第三、四級毒品少年保護官司法處遇少年法庭More...成為會員,在關鍵評論網暢所欲言成為會員成為會員無法「豚」圓:不應視為「害蟲」——昔日野豬管理的檔案啟示1則觀點謝謝王力宏提醒我們,結婚前一定要去對方家裡好好觀察1則觀點「口譯哥」趙怡翔提不在籍投票卻被炎上,不在籍投票分成哪幾種?台灣可能採用的是哪個?2則觀點3+11等防疫混亂讓年輕人憤怒,他們如何理解國民黨「用公投民意懲罰民進黨」?3則觀點索尼攜手台積電在熊本設廠,為何受到日本社會批評?學者:該補貼案使日本廠商更難以競爭1則觀點大同高層頻換人,王光祥接手董事長未來重點「活化土地」,研究員強調:公司並不會放棄電子本業1則觀點美、日晶片荒未獲改善,業內人士:白宮可能擴大查供應鍊囤貨,矛頭指向中國1則觀點【重啟核四公投QA】爭議超過20年,核四當初蓋到哪了?沒有它台灣會缺電嗎?1則觀點【公投民調】6成民眾會投票但所有人投票意願都降低,哪個黨的支持者「不跟著黨投」?2則觀點今日新增本土1例舊案、境外移入11例,指揮中心公布防疫旅宿4大強化作為1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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