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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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
各業同業公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地方機關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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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商業同業公會成員證明自非為營利事業登記之應備文件。又為配合「業必歸會」政策,公司及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業於核准登記時,於核准函說明記載「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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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業同業公會及 ... 第八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由下列之事業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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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商業同業公會所報 ...
- 4工商團體法規彙編 - 網站維護中
第 5 條, 縣(市) 工業會之主管機關為縣(市) 政府;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之 ... 場所,公開售賣者,視為設有門市部,應依法分別加入工業及商業同業公會。
- 5商業團體法
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呈報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