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法律禁止人民主張共產主義跟台獨都違憲,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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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沸沸揚揚的「罷免禁止宣傳」跟言論自由有關嗎? ... 很明顯地,因為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如果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政府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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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by楊貴智•2015-01-17•
01:11•
威權時代,判決白話文
大法官:法律禁止人民主張共產主義跟台獨都違憲,為什麼?|楊貴智
言論自由到底是什麼?難道政府可以立法禁止人民說話嗎?最近沸沸揚揚的「罷免禁止宣傳」跟言論自由有關嗎?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這個台灣司法史有趣的釋字644號喔(謎之聲:釋字什麼時候有趣了=.=?)
言論自由到底是什麼?難道政府可以立法禁止人民說話嗎?我們從釋字644號來揭開言論自由的神秘面紗吧!
陳0孟於87年間以發起人代表身分,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籌組社會團體「臺北市『外省人』臺灣獨立促進會」。
該局認為係申請籌組政治團體,而以「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臺灣獨立建國」為宗旨,與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不符,不准其申請。
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救濟,均遭駁回,爰以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所適用的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侵害憲法第14條、第11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言論自由,聲請解釋憲法。
(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事實摘要)
大法官在本案中面對的問題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民國38年蔣介石在大陸兵敗如山倒,在別無選擇且國際輿論也不支持的慘況下,只好選擇播(ㄊㄠˊ)遷(ㄋㄢˋ)來台,繼續宣稱自己代表全中國並施行國父遺教、致力於打造自由而民主的中國,事實上是在台灣進行了長達38年的獨裁統治,直到民國76年才終於解除戒嚴。
這段期間蔣介石當然是對共產主義痛看到就討厭,只要管他是共產主義的馬克斯還是社會學大師的馬克斯,通通不准在台灣出現。
而且為了怕連台灣這最後偏安的小島都丟去,蔣介石自然看到台獨份子也特別討厭。
在此背景下,舊的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
然而時光如箭、歲月如梭,輾轉到了21世紀,不僅總統已經民選好幾輪,甚至都政黨輪替了,而且兩岸局勢和緩,甚至還有越來越要好的跡象(?)然而,雖然這一條現在看來十分無理取鬧。
但是無理取鬧的條文寫在法典裡面,行政機關總是只能無奈的說:「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再者,兩岸局勢不管再融洽,台灣人總還是擔心被以大吃小,所以有些人對共產主義還是帶著恐懼心理地勢它;也有人擔心如果任何人都可以組成政黨主張「天龍國獨立」,變成這裏也獨立、那裏也獨立,那不是家不成家、國不成國了嗎?
總而言之,不管讀者您是覺得這些擔憂很愚蠢,還是覺得這些想法頗有道理,當我們站在大法官的立場,我們就可以看出,大法官在這個案件中面對的問題是「這世界上到底有沒有超級可怕的言論,因為講出來太可怕,所以我們這個國家可以禁止人民講都不准講?如果有的話,『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屬於這種超級無敵可怕的言論嗎?」
第一步:那些自由被限制了?
很明顯地,因為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如果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政府不予許可。
因此結社自由被限制了,而本來成立社團的宗旨就是要宣揚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換句話說,社團是用來「說話」的工具,法律不讓人民成立社團大聲說「我愛共產主義/台獨萬歲」,所以言論自由也被限制了。
第二步:這樣的限制合理嗎?
憲法保障人民很多基本權及自由,但是人民的權利及自由不可能是無邊無際的,法律在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規定下可以加以限制:目的必須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而且採取的手段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
大法官首先詮釋了言論自由的內涵,認為:
「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
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是,國家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就在讓人民盡量講話、盡量溝通,大家應該好好的把心中的想法說出來,有些話大家覺得正確就會成為主流見解,講對話的人甚至可能因此獲得眾人青睞而贏得選舉,成為治理國家的人。
相同地,少數人士也不必氣餒,更應該到處去講、和大家辯論,如果你說的是真理,民意如流水,自然有一天換你當總統。
換人當總統後,被換掉的人當然最不開心。
從而我們可以得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就在於,政府不可以為了「不要讓執政者不開心」,就禁止人民講話!
共產主義及台獨真的佛曰不可說嗎
在許玉秀大法官的意見書中,我們可以看到更明確的論述:
「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乃是表達一種政治主張,可能是闡論一種政治哲學思想,可能是鼓吹一種政府體制,甚至也可能是倡導一種權力鬥爭策略,其他人可以選擇傾聽、可以選擇不予理會,甚至可以選擇在刑法的容忍範圍以內公開撻伐,但其他人的自由,都不至於因為有人倡導支持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想法,而受到妨害。
」
換句話說,有人主張台獨、主張共產主義,其他人可以一笑置之,可以快速走過,也可以加入戰局、與之辯論,但是不會有人的自由因為「有人在那邊說話」而受到妨礙(除非音量太大構成噪音),因此我們可以說根本看不到禁止人民主張台獨、主張共產主義有什麼道理可言。
(每個週末都會西門町出現的台獨人士舉旗宣揚理念)
政府說了算,會少一塊肉嗎?
林子儀大法官則是在他的意見書中清楚描繪了言論自由被不當箝制的危險:
「限制涉及言論或結社之內容者,則因事前限制之結果,不僅限制人民表現自我、實現自我,所限制之言論亦無從進入言論思想之自由市場,而無法為思想、意見或資訊之傳遞與交流,不僅使得思想、言論匱乏,更危險的是將使執政者代替大眾選擇,而唯有其喜好或符合其利益之言論或思想方得以呈現或傳布,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根本背道而馳。
」
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容忍政府禁止人民發表特定言論,講話從此就變成「朕不給你的,你不准講」,人民變成只能講執政者愛聽的話,這樣一來,透過交流溝通產生民意的選舉制度,只會變成毫無意義選舉機器罷了。
到這裡我們可以下一個結論:「共產主義或台獨講都不能講,應該是嚴重地侵害言論自由而違憲的。
」
(台灣共產黨成立大會)
以後遇到限制言論自由的難題,可以從大法官給我們的啟示中想想:這樣的限制是合理的嗎?是否跟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有關聯呢?或者這種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其實是「執政者代替大眾選擇,而唯有其喜好或符合其利益之言論或思想方得以呈現或傳布」呢?
註1:為什麼主張台獨會被認為是分裂國土?此問題太過複雜,本文對此不加探討也不持立場
註2:可能有讀者感到疑惑,難道「台灣獨立」真的變成「台北獨立」進而遍地開花變成「整個科(國)系(家)都是獨立分子」,難道這也是我們要的社會嗎?大法官在本釋字中對此提出「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可撤銷[設立]許可」。
此在學理上被稱為「防衛性民主,由於已經超出本文主題故不贅述,若有興趣,讀者可參考許宗力大法官的意見書。
0Comments
christtabris表示:
2015-01-1819:35
我建è°æ¨™é¡Œè¦æ‰“更清楚一點,ä¸ç„¶é‚„是有人會腦補æˆï¼š
1.法律ç¦æ¢ä¸»å¼µå…±ç”¢ä¸»ç¾©
2.å°ç¨é•æ†²
回覆
KCY表示:
2015-01-1819:36
è¬è¬ä½ çš„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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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tabris表示:
2015-01-1819:35
我建議標題要打更清楚一點,不然還是有人會腦補成:
1.法律禁止主張共產主義
2.台獨違憲
回覆
KCY表示:
2015-01-1819:36
謝謝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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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翻è¯æ©Ÿï¼šæ³•é™¢èªè‰çš„OOXX之什麼是公然侮辱罪|法律白話文PLM表示:
2015-02-0314:04
[…]在這個案件ä¸æˆ‘們å¯ä»¥ç™¼ç¾æœ€é›£çš„å•é¡Œåœ¨æ–¼å…¶å¯¦æ˜¯ã€Œè¨€è«–自由ã€çš„界線,刀大當然å¯ä»¥ä¸»å¼µã€Œé€™æ˜¯æˆ‘的言論自由ã€ï¼Œå¯æ˜¯è¨€è«–自由難é“是毫無界線ã€æ„›èªªä»€éº¼å°±èªªä»€éº¼å—Žï¼Ÿæˆ‘們在「釋å—644宣告『ç¦æ¢ä¸»å¼µå…±ç”¢ä¸»ç¾©ã€å°ç¨ã€é•æ†²ã€ä¸€æ–‡èªªæ˜Žï¼Œè¨€è«–自由的目的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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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翻譯機:法院認證的OOXX之什麼是公然侮辱罪|法律白話文PLM表示:
2015-02-0314:04
[…]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發現最難的問題在於其實是「言論自由」的界線,刀大當然可以主張「這是我的言論自由」,可是言論自由難道是毫無界線、愛說什麼就說什麼嗎?我們在「釋字644宣告『禁止主張共產主義、台獨』違憲」一文說明,言論自由的目的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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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羿轩表示:
2016-07-0900:17
ç¾åœ¨å€’是有些極å³æ´¾ä¸»å¼µæ¢å¾©é€™æ¢é•æ†²æ³•å¾‹ï¼ˆä¸ç”¨èªªå¤§å®¶éƒ½çŸ¥é“是那個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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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羿轩表示:
2016-07-0900:17
現在倒是有些極右派主張恢復這條違憲法律(不用說大家都知道是那個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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