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5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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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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