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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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10100107號函修正 ... 三、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公共工程 名  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3年2月3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1010010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三、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 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

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

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 事務。

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 ,或協助履約。

[修正] 六、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 應辭職之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者。

(五)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 利益者。

(六)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 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七)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八)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 員會作成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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