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計273萬餘元 - 陽光法令主題網 -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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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案例16》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報97年財產,未申報其本人債務3筆159萬餘元、配偶新台幣存款3筆85萬餘元及外幣存款1筆27萬餘元,合計273萬餘元,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
資料來源:監察院 日期:99-12-06
解析: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報97年財產,未申報其本人債務3筆159萬餘元、配偶新台幣存款3筆85萬餘元及外幣存款1筆27萬餘元,合計273萬餘元。
申報人陳述意見稱因誤認單筆之存款,如未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則無庸申報,致使系爭年度財產之申報,有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