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規定-變更- 嘉義縣固定污染源管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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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 固定污染源許可核發後相關作業管理規定 一、變更 (一)法源依據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 條款 第二十四條 條文內容 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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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排放抵換:指減低一個以上固定污染源(以下簡稱污染源) 之空氣污染物(以下簡稱污染物) 排放量,抵換另一個或數個污染源因超過 ...
- 3檢視現行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空氣污染物: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 4空氣污染防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獎勵;其已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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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許可管理要點(88.03.12). (固定污染源定義範圍參見"第一批至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