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200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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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工作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

(二) 言行不檢,損害公務人員或機關聲譽,情節較重。

(三) 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91年01月31日 修正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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