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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21日,總統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修憲),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為十五人(此前僅規定「若干人」),任期八年,正副院長均具有大法官身分,且自2003年起實行大法官 ... 司法院-Wikiwand Forfasternavigation,thisIfram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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