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小霸王:未成年少年犯罪與其父母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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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小強將小明右臉頰打傷,亦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因此,小強經少年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犯罪情形確定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校園小霸王:未成年少年犯罪與其父母之連帶賠償責任 返回 ::: 現在位置 首頁 >校園小霸王:未成年少年犯罪與其父母之連帶賠償責任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Q:某國中三年級學生小強,今年15歲,身高180公分,體重90公斤,平日在學校常因與同學一言不合,即出手毆打對方,因此同學都很怕小強。

某日下課,小強見同班同學小明在教室內把玩新手機,竟出拳毆打小明令交付手機,致小明右臉頰紅腫瘀血,小明就醫治療,支出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及搭乘計程車赴醫院門診花費1,000元。

請問小強有何法律責任?小強的父母又是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A:一、小強部分:(一)民事責任: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小強出拳毆打小明右臉頰,故意不法侵害小明之身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應賠償小明因受傷所支出醫藥費用2,000元及增加生活所需之費用1,000元之外,對於小明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小強出拳毆打小明令小明交付手機,是以強暴妨害小明行使權利,顯然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另小強將小明右臉頰打傷,亦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小強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按照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應依刑期較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惟小強現年15歲,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7條等規定,除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外,由少年法院處理。

因此,小強經少年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犯罪情形確定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應會受諭知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或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

二、小強的父母部分:(一)小強的父母為小強之法定代理人,按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及第187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小強今年15歲,係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小強的父母應與小強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小明醫藥費用、因此增加生活所需之費用及非財產上的損害。

(二)小強的父母除應負前揭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另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第1項及第2項等規定,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命小強的父母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如小強的父母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少年法院得裁定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小強的父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為止。

小強的父母如果經連續處罰3次以上,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9-21 發布日期: 2020-09-21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點閱次數: 2090 至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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