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聲明「切割」夏博義言論? - 評論- 香港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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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聯辦及港澳辦先後點名批評新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直斥其要特區政府修改國安法的言論,除了完全背離專業操守和職業良知,亦完全喪失法治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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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聲明「切割」夏博義言論?
2021-02-0504: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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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聯辦及港澳辦先後點名批評新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直斥其要特區政府修改國安法的言論,除了完全背離專業操守和職業良知,亦完全喪失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公然將全國人大常委會視為「威脅」,赤裸裸挑戰基本法所確立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挑戰國家主權和「一國兩制」底線。
龔靜儀執業大律師
最近中聯辦及港澳辦先後點名批評新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直斥其要特區政府修改國安法的言論,除了完全背離專業操守和職業良知,亦完全喪失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公然將全國人大常委會視為「威脅」,赤裸裸挑戰基本法所確立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挑戰國家主權和「一國兩制」底線。
2月3日,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內容可綜合以下幾方面:1.夏博義早前接任該會主席,並發表了一些「個人意見」;2.大律師公會不是政治組織,而是一個法律專業團體,旨在處理一切涉及司法事務及大律師專業的事宜;3.大律師公會及主席致力以專業態度、正直不阿地履行其職責及宗旨,包括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治、基本法、司法獨立以及司法公義,堅定不移地支持基本法所保障的「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政策;4.大律師公會歡迎並將致力尋求與各機構、機關及組織,就涉及法律專業和特區發展的事宜,理性地進行建設性的對話與交流。
儘管基本法保障了港人不同的權利及自由,例如第27條賦予香港居民享有言論的自由,但這卻不代表任何人在行使這權利或自由期間,可以散播「港獨」或顛覆政權,個人言論自由均絕對不能凌駕在「國家安全」之上。
任何人在行使言論自由之時,如漠視中國的「國家安全」,均屬踐踏香港法治及國際認可人權標準;理性的人士均應該尊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認同個人言論自由絕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之上。
任何團體切忌公器私用,將個人意見包裝成為看似整個團體的集體意見,「騎劫」團體內大部分成員。
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任何以團體名義發出的言論,均必須先在團體內進行廣泛的諮詢及討論,並透過召開全體大會表決,於大多數成員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用團體名義去發表。
否則,本來是個別人士的個人言論,會因為其作為一會之首的身份,而被這類別有用心人士成功地將整個團體「騎劫」。
要是有關言論涉及「反中亂港」,整個團體內的其他無辜成員,更有機會因而被冠以亂港組織成員,無端蒙上不白之冤。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內容,明顯地是意欲與新任主席一番涉及香港國安法的言論「切割」。
日後,任何其執委會成員(包括但不限於主席)的言論,如在發表時沒有表明僅屬個人言論,公會也應該盡速澄清,不要在社會掀起廣泛迴響後,才施施然走出來「割席」。
事實上,作為公會,其言論理應只限於提出一般性法律意見,避免對政治問題發表公開評論,因公會言論有機會影響到香港社會的廣泛道德及政治核心價值,甚至負面地削弱公眾對法律專業公正形象的信心;要是有公會成員於履行職責時因公會的言論而感受壓力,甚至有機會因而損害香港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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