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防災教育協會-新消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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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派防火管理人擔任 ... 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並於每六個月實施演習訓練一次。

◎ 協會簡介 ......................................... ◎ 消防法 ......................................... ◎ 新消防制度 ......................................... ◎ 教育訓練 ......................................... ◎ 報名方式 ......................................... ◎ 安全手冊 ......................................... ◎ 訓練教室 ......................................... ◎ 防護計畫書 ......................................... ◎ 各類下載 ......................................... ◎ 常見問題 ......................................... ◎ 回首頁     新消防制度  :法令規定 :原因  :模式 :主要工作  :防火管理人資格 :防火管理之程序  :應設防火管理人之場所 :防火管理違規項目  :防火管理違規裁處 :預期成果      法令規定   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定規模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派防火管理人擔任防火管理相關工作。

TOP    原因 1. 公共安全問題不容忽視 2. 預防工作重於災後搶救 3. 「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4. 「硬體設備」、「軟體管理」雙管齊下 TOP    模式   防火管理人之定位係由業主(具管理決定權人)指派,屬推動防火管理的核心人物,當具一定程度的消防安全專業知識,同時更考量是否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以確保其執行能力。

因此防火管理制度之設計較著重執行能力之考量,而兼顧其消防專業能力。

TOP    主要工作   1.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2.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3.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4.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5.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6.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7.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8.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9. 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10. 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1.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12.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TOP    防火管理人資格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係指該場所之一級主管。

證書之適用,本於機關一體,國家資源共用原則,已領有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他縣(市)之營業單位任職,若其職務如仍為該單位之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仍可被遴用為該單位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不因縣(市)之不同而失效。

TOP    防火管理之程序   1. 管理權人遴用具法定資格(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且領有講習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防火管理人,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2. 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3. 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機關核備之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4. 消防機關應依法定之程序,要求應設置防火管理人場所遴用防火管理人,並於審查防火管理人資格及消防防護計畫上嚴加把關及主動協助業者執行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方能落實防火管理制度。

TOP    應設防火管理人之場所   法規 項目 場所用途 總樓地板面積 收容人數 消 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三 條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撥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 國際觀光飯店     四 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500㎡以上   五 餐廳 300㎡以上   六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 學校(不受面積限制)、補習班、訓練班 200㎡以上   八 工廠、或機關(構) 500㎡以上 員工在30人以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一 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30人以上(含員工) 二 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100人以上 三 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500㎡以上   四 咖啡廳 300㎡以上   五 圖書館、博物館 500㎡以上   六 捷運車站     TOP    防火管理違規項目   依消防法第十三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分為: 1. 嚴重違規:   (1)未依規定遴用防火管理人(含異動)。

(2)未依規定制定消防防護計畫(含共同、變更及施工)。

(3)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2. 一般違規:   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不含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TOP    防火管理違規裁處   次數/違規情形 嚴重違規 一般違規 第一次 二萬元以下 一萬五千元以下 第二次 四萬元以下 三萬元以下 第三次 五萬元以下 五萬元以下 第四次以上 五萬元以下 五萬元以下 備考:裁罰金額下限為一萬元 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TOP    預期成果   1. 藉由消防防護計畫之制定,對於火災預防、初期滅火及避難逃生等防災相關事項,予以系統性之規劃與訓練,以求達到下列目標: (1)防止火災發生,保障人員及財物安全。

(2)縱使火災發生,亦能迅速將其撲滅,降低財物損失。

(3)火場中能迅速應變,採取適當避難逃生相關措施,以保護人命安全。

2. 平時對於用火、用電設備予以監督管理,並制定防止縱火相關安全措施,以杜絕火災發生之根源。

3. 經由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遇有缺失立即報告管理權人改善,以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妥善可用,於災害發生時,能夠適時發揮應有之功能。

4. 將單位人員依其職務編成自衛消防編組,包含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並於每六個月實施演習訓練一次。

使單位人員了解並熟悉其職責,以期於災害發生時能有條不紊地迅速應變,將危害損失降至最低。

5. 增、改、修建或室內裝修施工時,常因電源中斷或設備停用,原有安全防護系統不再有效防護,容易導致火災,例如台北圓山飯店大火,即是施工不慎引發火災。

因此,建築物施工時期,必須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安全。

如此,必能提供更進一層施工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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