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分享–延長工時同意程序 - 台灣電力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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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及勞委會函釋意旨,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除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外,… 跳至內容區 章程法規 本會章程 相關法規 會議記錄 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 監事會 勞資類 勞資會議 專案會議 水力系統 火力系統 核能發電系統 輸變電系統 業務系統 工程系統 修護系統 供電系統 工安類 研發類 總會行蹤 新聞媒體檔案庫 新聞、電視節目 新聞稿 勞工盾牌 台電特約商店地圖 TPC特約商店APP Google IOS 2017年05月28日t28836351勞資Q&A,勞工盾牌知識分享–延長工時同意程序已關閉迴響。

1.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及勞委會函釋意旨,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除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外,仍應徵得個別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5月2日勞動2字第1000070102號函參照)。

2.前述函釋之所以規定雇主欲延長勞工工作,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取得個別勞工同意,仍係基於下列理由: (1)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而所稱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包刮工作日之正常工時起訖及延長工時,申言之,延長工時亦係勞動條件之1,勞資任1方有加班之必要,自應與他方協商取得同意。

(2)從修法歷史沿革解釋,原本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係規定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正常工作時間延長之,進言之,原本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立法本意即要求雇主因法定原因需勞工延長工時,應妥為向勞工說明並取得其本人同意,另修正理由表示「1.企業內勞工工時制度形成與變更,攸關企業競爭力與生產秩序,勞雇雙方宜透過協商方式,協定妥適方案。

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加強勞資會議功能,乃將第1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修正為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2.原條文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較為繁瑣,各方反應不符實際需要,爰將延長工時之要件及程序予以修正。

」然,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涉及勞工當日工作時間之終止,自仍應取得勞工本人同意。

3.是以,雇主應透過法律安排於事前在勞動契約書中與所屬勞工約定,於雇主依法定程序使勞工有延長其正常工時之必要者,勞工本人願考量企業競爭力、商譽與生產秩序及勞資合作精神配合之。

4.但不論雇主究係依同法第32條第1項或第3項延長工時,於勞工有同法第42條所定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者,即有同法第77條刑事裁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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