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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编辑 · 監事會(設監事5至7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任。
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監事任期為三年,可續任) · 理事會(設理事11至15 ...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中華民國的國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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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民國的國家銀行,直屬於行政院,具有部會級地位,肩負穩定國家金融發展、維持物價平穩、維護國幣(新臺幣)幣值、管理中華民國外匯存底等重要事務。
中央銀行CentralBankoftheRepublicofChina(Taiwan)(英語)中華民國政府機構中央銀行行徽基礎資訊機關類型中央二級行政機關所屬部門行政院(依法決策獨立)授權法源行政院組織法、中央銀行法主要官員總裁楊金龍副總裁嚴宗大、陳南光任命者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組織編制內部單位4局、5處、3室、2駐外辦事處附屬機關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成立沿革成立日期1928年11月1日聯絡資訊中央銀行總部,左為第一大樓、右為第二大樓地址10066臺灣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2號電話+88622357-1999+88622393-6161網站www.cbc.gov.tw
目次
1歷史沿革
1.1中國大陸時期
1.2臺灣時期
2組織架構
3歷任總裁
4參考文獻
4.1引用
4.2來源
5相關條目
6外部連結
歷史沿革編輯
中國大陸時期編輯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任命吳鼎昌為監督,在原清代之大清銀行基礎上改組成立中國銀行,後由孫多森接手重建事宜。
《中國銀行章程》全文一百二十條以及八局制度,全盤仿效於日本銀行制度。
2月5日,中國銀行在中華民國上海市漢口路3號大清銀行舊址開業,孫多森擔任第一任總裁;此時的中國銀行為中華民國的國家銀行。
1913年3月,宋教仁被暗殺,袁世凱的善後大借款被公開,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公開決裂,梁士詒將孫多森趕下台,中國銀行落入袁世凱手中。
1914年2月7日,北洋政府公布《國幣條例》,以銀圓為本位(銀本位),同時設立幣制局,發行新銀幣。
新銀幣上有袁世凱頭像,俗稱「袁大頭」。
8月1日,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與上海錢業公會達成協議,以袁大頭全面取代以前的貨幣。
1916年3月22日,強行登基的袁世凱宣布取消洪憲帝制,段祺瑞出任國務總理,梁士詒提出停止兌換銀元、中交兩行合併,擠兌風潮爆發。
1923年,孫中山於廣州就任陸海軍大元帥後,籌設廣州政府自有的國家銀行。
1924年8月15日,中央銀行正式開幕,為中華民國有「中央銀行」名稱之始。
1927年3月,國民革命軍北伐到達上海,中國銀行從北洋政府轉移到國民政府手中。
10月25日,國民政府制定《中央銀行條例》19條,規定「中央銀行為特許國家銀行,在國內為最高之金融機關,由國家集資經營之」,並設中央銀行籌備處於上海。
[1]
1928年10月6日國民革命軍北伐進入尾聲時,國民政府公布《中央銀行條例》,明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
10月8日,國民政府修訂《中央銀行條例》為20條,由國民政府撥款2,000萬元。
10月26日,中國銀行轉為政府特許國際匯兌銀行。
11月1日,中央銀行正式成立[1],總部設於上海外灘15號(原上海華俄道勝銀行大樓);原國民政府設於廣州的中央銀行,則先後改組為廣東中央銀行、廣東省銀行。
1935年5月23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央銀行法》。
抗戰期間,中央銀行隨國民政府遷往重慶市,抗戰勝利後回到上海。
後因第二次國共內戰,中央銀行再隨中央政府遷往廣州、重慶、成都,決定年底遷往臺北;但因許多重要文件隨同太平輪沉沒,中央銀行遷臺後十餘年無法復業。
1949年3月30日,在中共地下黨的領導下,廣西大學學生及教職員工包圍中央銀行桂林分行,在銀行大門兩側寫上「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對聯,並用瀝青把「中央銀行」塗改成「种殃銀行」
臺灣時期編輯
中央銀行遷臺灣之初,原有編制僅保留六單位,重要業務均委由臺灣銀行辦理,包括通貨之發行、收受各銀行存款準備金、辦理重貼現及轉質押、代理國庫、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等;以致此時中央銀行有名無實,由臺灣銀行代行實質之中央銀行業務。
1961年6月27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電令核准「中央銀行復業方案」;中央銀行隨即於1961年7月1日借用臺灣銀行總行大廈(今重慶南路臺灣銀行營業部)正式在臺復業[2],並收回委託臺灣銀行業務;唯通貨發行業務,考慮新臺幣幣值穩定且流通已久,仍沿用新臺幣為法定貨幣,由中央銀行印鑄存儲,委由臺灣銀行發行。
1968年12月,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裁撤;1969年1月1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成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管理全國對外貿易,外匯業務改歸中央銀行。
1979年7月4日,中央銀行遷入在羅斯福路上由楊卓成與陳其寬共同設計的中央銀行第一大樓(大門懸掛「國庫局」題字);同年11月8日,中央銀行由中華民國總統府改為隸屬行政院。
1984年7月1日,在愛國西路上的中央銀行第二大樓完工啟用(大門懸掛「業務局」題字),緊鄰第一大樓。
2000年,中華民國財政部發行新臺幣新鈔,並將新臺幣發行權收歸中央銀行;至此,收回所有中央銀行業務功能。
之後隨著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立,央行亦同時協助其辦理外匯部分的金融檢查業務。
組織架構編輯
中央銀行設有監事會及理事會,下設總裁及副總裁負責營運,再下設所屬部門及單位。
其中:
監事會(設監事5至7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任。
行政院主計長為當然監事,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監事任期為三年,可續任)
理事會(設理事11至15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任,其中5至7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本行總裁為當然主席、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與常任理事,並為常務理事。
理事任期為五年,可續任)
總裁(特任,任期五年,可續任)
副總裁(兩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五年,可續任)以下為中央銀行組織架構圖:
監事會理事會總裁及副總裁中央印製廠駐紐約代表辦事處業務局中央造幣廠駐倫敦代表辦事處發行局外匯局國庫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秘書處會計處資訊處人事室政風室法務室
註:
紅色為附屬機關
綠色為駐外單位
藍色為內部及業務單位歷任總裁編輯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備註
廣州行長時期
1
宋子文
1924年8月
1928年2月
總裁時期
1
宋子文
1928年2月1932年2月
1931年12月1933年4月
2
孔祥熙
1933年4月
1945年7月
3
俞鴻鈞
1945年7月
1946年2月
4
貝祖貽
1946年3月
1947年2月
5
張嘉璈
1947年3月
1948年5月
6
俞鴻鈞
1948年5月
1949年1月
第二度就任
7
劉攻芸
1949年1月
1949年6月
1949年3月底-6月同時任財政部長
8
徐堪
1949年6月
1949年10月
9
俞鴻鈞
1950年1月
1960年6月1日
第三度就任
10
徐柏園
1960年7月
1969年6月
11
俞國華
1969年6月
1984年5月
12
張繼正
1984年5月
1989年6月
13
謝森中
1989年6月1日
1994年5月31日
14
梁國樹
1994年6月1日
1995年3月20日
15
許遠東
1995年3月20日
1998年2月16日
大園空難殉職
16
彭淮南
1998年2月25日
2018年2月25日
目前任期最長的央行總裁、14A總裁
17
楊金龍
2018年2月25日
現任
副總裁升任
參考文獻編輯
引用編輯
^1.01.1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編,周天度、鄭則民、齊福霖、李義彬等著,《中華民國史》第八卷,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7月,第735頁
^你所知道與不知道的中央銀行(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李榮謙
來源編輯
網頁中央銀行簡史(PDF檔)
中央銀行處務規程-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5-20(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中央銀行令:修正中央銀行理事會會議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7-20
相關條目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文獻分類:中央銀行(中華民國)
維基共享資源中相關的多媒體資源: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法幣
太平輪沉沒事件
新臺幣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財政部外部連結編輯
中央銀行-中文版官方網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中央銀行的Facebook專頁
YouTube上的中央銀行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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