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組員防疫QA (QA for Crew Epidemic Prevention 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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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經訂定防疫管理措施且報經民用航空局核准後,於 ... 有關「自主健康管理」措施,請參考疾病管制署「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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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COVID-19防疫專區六、機組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CrewHealthControlMeasuresforEpidemicPrevention)機組員防疫QA(QAforCrewEpidemicPreventionPract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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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組員防疫QA(QAforCrewEpidemicPreventionPractices)
Q1: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經訂定防疫管理措施且報經民用航空局核准後,於旅遊疫情升至第三級警告地區入境、出境、返臺後,是否須居家檢疫14天?
A1:國籍航空公司與其所屬之飛航組員、客艙組員及指定於航空器上執行勤務之乘員,均應確實遵守【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健康管控強化措施作業原則】各項防疫措施,依據指揮中心111年2月27日函,經整體評估Omicron變異株之流行病學資料、國籍航空機組員防疫管控情形後,自111年3月7日零時起(表定航班抵臺時間),機組員於旅遊疫情升至第三級警告地區入境、出境、返臺後,按照下圖實施防檢疫措施:
有關機組員返國後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期間應遵循事項詳如疾病管制署網站公告之「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詳細規定參閱民航局後續公布修訂之「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健康管控強化措施作業原則」。
Q2: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經訂定防疫管理措施且報經民用航空局核准後於旅遊疫情升至第三級警告地區入境、出境、返臺後,可否外出?
A2:機組員返國後須實施之檢疫措施請參考Q1,居家檢疫期間航空公司須強化對機組員進行關懷之監測作業。
機組員居家檢疫期滿並檢測為陰性後方可進入社區,但仍須遵循加強版或一般自主健康管理。
依據此原則,防疫旅宿及公司宿舍應符合指揮中心有關機組人員檢疫場所相關指引,並經指揮中心、民航局及地方政府同意。
Q3: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在居家檢疫期間,何時可以進行採檢?
A3: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採檢日於「檢疫結束日當日採檢」。
舉例如下:
*檢疫起始日:110年7月1日(以實際班機抵達日期為準)
*檢疫結束日:110年7月6日24時
*採檢日為110年7月6日00:00~24:00
由航空公司與合約採檢醫院事先溝通及安排。
機組員外出採檢後,仍應儘速返回原檢疫地點,等待採檢結果,並落實防疫措施。
Q4:110年7月1日起長班航班居檢期間符合民航法休息期間後可派飛長班,但需快篩陰性。
應於何時執行快篩?可以使用居家快篩試劑嗎?
A4:參採荷蘭經驗,派飛4小時內快篩陰性,航空公司需按照「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辦理及安置陽性者。
若所飛行之國家(例如紐西蘭)要求飛行前之PCR檢驗報告,則可在飛行前24小時內之PCR陰性報告取代快篩。
Q5: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在居家檢疫期間如須前往醫院採檢時,可搭乘哪種交通方式?
A5:有關採檢部分以航空公司安排機組員至公司宿舍或防疫旅館採檢為原則,其交通工具應為防疫車隊或公司安排專車。
倘特殊原因須前往醫院採檢時,航空公司及機組員應配合以下事項:
1.採檢醫院應為「自費檢驗COVID-19(新冠肺炎)指定院所」,由所屬航空公司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並安排其機組員前往採檢。
2.機組員前往自費檢驗指定院所應搭乘防疫車隊或公司安排專車(須比照防疫車隊感染控制及清潔消毒之規定)。
Q6:機組員前往公司指定地點執行快篩的交通安排有何限制嗎?
A6:航空公司依「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擬訂快篩執行計畫,先向地方衛生局報備。
航空公司安排機組員於居家檢疫執行快篩作業,有關電子圍籬管理、交通安排、分流機制等配套措施,應比照病毒核酸檢驗(PCR)機制。
其中機組員執行PCR或抗原快篩採檢之交通工具應為防疫車隊或公司安排專車(須比照防疫車隊感染控制及清潔消毒之規定)。
Q7: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執行飛航任務後居家檢疫期間,居所的條件是什麼?
A7: 長程航班機組員難完全排除染疫之風險,依照指揮中心111年2月27日函頒機組員檢疫措施,自111年3月7日(凌晨)起,長程航班入境第三地之機組員檢疫場所除了防疫旅宿或公司宿舍外,得選擇一人一戶於自宅或親友居所執行檢疫。
有關【一人一戶】之條件按指揮中心公告之原則,以及【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健康管控強化措施作業原則】相關配套措施定辦理。
Q8: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居家檢疫期間,應遵守什麼?
A8: 機組員應按病管制署網站公告之「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於居家檢疫情期間遵循以下事項:
抵臺後全程佩戴口罩,儘速前往檢疫地點(限核定之機組員防疫旅宿、公司宿舍及符合一人一戶條件的自宅或親友居所)且不得搭乘大眾運輸。
搭乘防疫車隊、入住防疫旅宿時,主動出示本通知書收執聯。
除執行飛航任務(限派飛長程航班)外,應留在檢疫地點,不得外出。
前往啟程地機場應搭乘公司專車或防疫車隊。
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及配合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包含持臺灣手機門號進行個人活動範圍之電子監督,該等個人資料沿用至自主健康管理期滿,並於結束後28天銷毀)。
如有發燒、咳嗽、腹瀉、嗅味覺異常或其他任何身體不適,請佩戴醫用口罩,立即通報所屬航空公司,並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依指示儘速就醫,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醫。
Q9:長班抵臺第10天若有長班勤務,是否可以重新依照最近的長班進行PCR及快篩?
A9:以最近一次派飛長程航班返臺取得之檢疫通知書,必須完成所列之檢疫及採檢措施。
為維護機組員健康及避免誤解個案輸出,請執勤機組員完成返臺檢疫後再出國休假;此外,出國休假或差訓之機組員返國後,請比照一般旅客入境檢疫10天。
舉長班第二類機組員入住防疫旅宿為例,每次入境重新5+5的PCR檢疫及採檢措施為:5天居檢期滿PCR採陰性後,若在5天的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飛短班(例如D6,D9飛短班),D10仍要PCR,並以最後一次短班入境日(D9)為準,每7天執行PCR(D9+7=D16,D16+7=D23…),直到達14天不再派飛即可停止執行PCR採檢。
若短班(D9)後派長班(D13),則入境後重新以長班模式完成5+5的PCR檢疫及採檢措施。
Q10:國籍航空公司經訂定防疫管理措施且報經民用航空局核准後,執行一般客貨機飛航任務機組員執行短程國際線於旅遊疫情升至第三級警告地區當班往返(未入境當地)後,是否須居家檢疫10天?
A10:疾管署於109年1月16日提升中國大陸武漢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二級警示後,民航局即要求業者加強及落實航空器清消作業,並請機組員戴口罩及手套服勤。
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1月28日公布國內新增2例境外移入病例,並擴大提升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之旅遊疫情至第三級警告,各航空公司之國際短程航線即改為機組員以當班往返或地停不入境等方式因應,同時簡化餐點及服務流程。
為強化客艙組員機上防護措施,民航局再於109年3月28日要求客艙組員機上必須戴口罩、手套外,再增加隔離衣及護目鏡等防護措施,以降低機組員與乘客的接觸風險。
另,監貨人員、隨機機務人員或其他經民航局專案核准之組員應比照客艙組員於執勤時佩戴個人防護裝備。
自111年3月7日起,短程航班(當班往返且未入境第三地)機組員返臺後防檢疫措施為:
過去14天內曾執飛經指揮中心列為「重點高風險國家」航線航班之返臺機組員,比照一般民眾入境檢疫措施辦理,且得於符合指揮中心公告「一人一戶」條件之居所、防疫旅宿或符合規定之公司宿舍檢疫。
未接種疫苗追加劑者(含已接種追加劑但未滿14天):執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及每7天PCR檢測(得採深喉唾液或鼻咽拭子)。
已接種疫苗追加劑且滿14天者:執行7天自我健康監測及每7天PCR檢測(得採深喉唾液或鼻咽拭子),於兩次PCR間增加1次家用快篩(間隔3~4天)檢測。
機組員應按規定執行快篩檢測,並回報公司記錄備查。
有關「自主健康管理」措施,請參考疾病管制署「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相關連結),其中針對自主健康管理且無症狀之民眾,並未規定不得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惟請機組員儘量避免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如需搭乘時,機組員如有必要可出示自主健康管理電子憑證。
有關一般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注意事項詳如疾病管制署網站最新公告修訂之QA.50(相關連結)及「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境聲明暨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自我健康監測者應遵守指揮中心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我健康監測」注意事項】。
倘出現COVID-19疑似症狀,機組員除按規定就醫外,應通知所屬航空公司,暫停派飛。
Q11:前一題短程航班返臺後,所指「每」7天的PCR檢測需要持續多久?
A11:此項措施屬加強短程航班機組員健康監測,每7天定期PCR檢測。
如連續14天內未派飛,第14天尚須採檢。
之後則停止每7天之採檢,直到下次再次執行短程航班入境日(D0)重新每7天之採檢。
Q12:如機組員於7天內短程航班多次派遣,7天的PCR檢測天數應如何計算?
A12:此項措施屬加強短程航班機組員健康監測,不論出勤趟次,每7天定期PCR檢測(得採深喉唾液)。
舉例:A組員,9/3執勤返臺後,9/10進行PCR檢測,下一次採檢日為9/17(即每間隔7天)。
有關新舊制轉換期間的PCR及家用快篩採檢時間可參考下圖:原則上111年3月7日之後第一次飛短程入境後開始重算D0(機組員入境時會領到新制聲明書),並重新以新制執行每7天PCR採檢+兩次PCR間隔3-4天家用快篩。
Q13:短班後7天採陰,但之後全月都沒飛行的,是否還要每7天PCR採檢?
A13:如連續14天內未派飛,第14天尚須採檢。
之後則停止每7天之採檢,直到下次再次執行短程航班入境日(D0)重新每7天之採檢。
Q14:少數隨機人員(例如每年一次執行國際航線的簽派人員),如果某日執行國際航班到國際航班上隨機觀摩,返臺後,也要每7天PCR採檢嗎?
A14:只要符合民航局專案作業原則之對象,均應依規定辦理。
如機務人員為民航局作業原則適用對象,則須依規定辦理。
隨機觀摩的人(例如簽派人員每年只搭機觀摩一次)若不在專案列管對象,應比照一般旅客入境檢疫10天。
如連續14天內未派飛,第14天尚須採檢。
之後則停止每7天之採檢,直到下次再次執行短程航班入境日(D0)重新每7天之採檢。
Q15:短班返臺後,每7天的PCR檢測可採深喉唾液嗎?
A15:每7天PCR得採深喉唾液。
Q16:PCR以「唾液」為檢體,是否可授權經過訓練的公司職護來處理後,再交給醫院?
A16:深喉唾液採集須符合相關感染管制措施,須經訓練之醫護人員處理、檢體送驗流程等完整規劃,且經感染管制領域專家現場指導後並建議報地方衛生局備查,據以施行。
Q17:長班及短班混飛,檢疫措施為何?
A17:依循「從嚴防疫把關」原則,混飛長/短程航班,以「長程航班」較嚴謹之檢疫措施辦理,完成檢疫及採檢措施。
9/3日起短班入境後每7天PCR採檢(D0+7,D0+14….),若在7天週期內改飛長班,則重新以長班模式完成5+5的PCR檢疫及採檢措施。
Q18: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或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出入場域有無規定?
A18:依據指揮中心110年4月20日檢送「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出入場域規定」,請航空公司督導機組員配合自主健康管理或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相關規定如下:
對於航空公司辦理法定教育訓練等需求,應優先以視訊進行,倘需辦理實體課程,由公司落實參訓名單與人數管控、全程佩戴口罩、座位妥適區隔、保持社交距離及加強手部衛生等防疫管控措施。
考量機組員依規定得於個人居所執行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及一般自主健康管理,實際上已與家人同住且共餐,爰參照指揮中心110年8月24日起開放同住家人外食免用隔板、梅花座等最新政策,機組員與同住家人「聚餐」不視為違反防疫規定,惟用餐地點仍不得為「人數眾多不易維持社交距離且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之場所。
Q18-1:機組員於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或一般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是否可以進入投票所投票?
A18-1:有關「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規定為: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禁止出入「人數眾多不易維持社交距離且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場所等。
至於機組員於「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參與投票之疑義,請依循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計畫」之規定及相關指示辦理。
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計畫」目前相關規定供參如下:
相關連結
1.注意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並維持手部清潔,如發生發燒、咳嗽、呼吸道症狀或身體不適,應儘速就醫後在家休息。
2.投票權人前往投票時應佩戴口罩,排隊時,以投票所內保持1.5公尺以上,投票所外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為原則,如有發燒、咳嗽或呼吸道症狀者,應請與他人保持1.5公尺以上之距離。
3.如為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請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並依公民投票法第22條規定,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及參觀開票。
另投票權人如係符合病例定義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經醫院安排採檢,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於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及參觀開票。
Q19: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或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出入醫療院所有無規定:
A19:依據指揮中心110年4月9日「機組人員就醫協助討論會議」結論,面對全球大流行的COVID-19疫情,臺灣防疫的有效控制有賴全體國民及醫療體系共同防疫。
有鑑於醫療院所是高風險場域,如果發生感染個案,造成傳播風險較高,且醫院病人多數為急性或慢性病、年長者,若感染容易發展成為重症患者。
因此,請航空公司加強宣導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或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之機組人員配合以下防疫措施:
如有就醫需求,應先聯繫當地衛生局,禁止自行前往就醫,並請依衛生局指定之醫療機構、約定時間及交通方式就醫,外出時佩戴口罩,並遵照醫院訂定之分流看診機制就醫院。
如醫療院所接到衛生局安排之管理期間就醫病人,應評估其人員及設備能力,提供適當處置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拒診。
如有陪病或探病需求,由於醫療機構是包含多樣性微生物菌叢的複雜環境,仍籲請管理期間的機組人員勿至醫院陪病(定義上指在醫院過夜),避免不必要的探病,以降低感染風險。
如仍有探病需求,請依「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申請規定」(相關連結),聯繫當地衛生局,取得該醫院同意,並至自費檢驗指定院所進行自費採檢,於檢驗結果陰性後,於管理期間可至醫院探病。
請醫院多加協助及配合,不要拒絕探病。
Q20:抗體問題:110/9/3起暫時取消每三個月檢驗抗體,110/9/3前已完成抗體採檢的機組員是否適用?9/3後是否就無需再採檢?
A20:110/9/3日前已完成抗體檢驗的機組員,不需每3個月再驗抗體。
110/9/3之後尚未完成抗體檢驗的機組員,於接種2劑滿2週後檢驗抗體。
之後也不需要每3個月再驗抗體。
另自111年3月7日起,取消機組員接種疫苗後之抗體檢測相關規定。
Q21:自9月3日起,短程航班的PCR採檢如何從每14天改為7天?
A21:暫時維持6月12日起所實施之D0+14.28.42….PCR採檢日,9月3日之後使用原先採檢日,但將頻率改為7日,直到進一步通知。
Q22:如遇颱風假,機組員各項採檢是否可以順延?如遇居檢期滿者,亦將順延,等採陰後解除隔離嗎?如果應採檢日組員請病假等,如何處理?
A22:有關採檢順延事宜,請依機組員「檢疫地點」縣市政府停班停課標準辦理。
機組員仍須檢驗陰性後,再解除居家檢疫或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之相關管制,以確保機組員健康及社區防疫安全。
如果組員因病假等狀況無法於採檢日完成PCR採檢,應盡速補採,採陰後始得派飛。
Q23:有關機組員入境日之PCR採檢如何執行?
A23:機組員執行長程航班入境第三地返臺後,如選擇一人一戶檢疫,入境日(D0)之PCR採檢應於公司指定地點執行,得於一人一戶檢疫場所等待結果。
Q24:每7天PCR採陰證明,是組員出境、在證照查驗時會被檢查嗎?
A24:相關疫苗接種證明,於入出境並不會檢查,請組員應誠實申報,並由航空公司逕行管理(內稽),民航局監督與審查。
另,鼓勵機組員派遣時可隨時攜帶,以備不時之需。
此外,「健保快易通-健康存摺-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結果」已新增血清抗體檢驗結果查詢功能,鼓勵機組員於採檢時同意醫療院所將檢驗結果上傳至APP,以供隨時查詢。
Q25:血清抗體檢測若為陰性,該如何處理?
A25:自111年3月7日起,取消機組員接種疫苗後之抗體檢測相關規定。
Q26:高風險地區組員「過境」之定義為何?如果組員不進入航廈,(不需)通過證照查驗再返回機上也算嗎?
A26:自「重點高風險國家」航線航班返臺後,不論是否下機,居檢及採檢方式比照入境乘客規定,檢疫場所可為防疫旅宿、公司宿舍或一人一戶。
Q27:航空公司或機組員在外站或執勤期間未能落實防疫措施,應如何通報疾病管制署將機組員列入社區居家檢疫10天管制?
A27:各航空公司應督導機組員落實健康管控強化措施,若航空公司或機組員在外站或執勤期間未能落實防疫措施,機組員抵臺時應主動通報疾病管制署檢疫人員,以納入社區居家檢疫10天對象。
倘機組員已列為居家檢疫、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對象,航空公司發現時,應立即填寫「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註1)」,並填報「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因故須補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清冊」,檢附前揭通知書掃描檔,免備文通報民航局,由民航局於彙整後提供疾病管制署,俾利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將該等人員納入社區居家檢疫管理對象。
(註1)可自疾管署網站「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表單」(相關連結)下載最新版,預填不具法定效力。
Q28:機組員返臺後若違反居家檢疫、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一般自主健康管理規定或自我健康監測注意事項,是否有相關罰則?
A28:機組員於返臺時,須依疾管署公告之「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及「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境聲明暨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限當班往返且未入境第三級流行地區機組員適用)」(相關連結)辦理,其中載明入境者應遵守之規定,機組員入國境後如有違反居家檢疫、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或一般自主健康管理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第15條規定裁罰。
如機組員違反「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相關規定,經交通部查獲屬實者,不列入前述作業原則適用對象,管制期為三個月,以民航局就管制名單造冊並通報疾病管制署(簡稱疾管署)日期起算。
倘因故未能遵守外站住宿或機上執勤規定,且於抵臺時主動通報疾管署檢疫人員納入社區居家檢疫10天對象者,得不在此限。
航空公司未落實執行所訂防疫措施或未善盡督導之責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2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處以警告或新臺幣60萬至300萬罰鍰。
機組員違反航空公司所訂外站或機上防疫措施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1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處以警告或新臺幣6萬至30萬罰鍰。
航空公司若發現機組員返臺後違反居家檢疫、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規定,應立即通報民航局,並將相關事證及調查報告提供民航局衡酌裁處。
倘由警政單位查獲機組員違反居家檢疫規定(含擅離檢疫地點)者,由地方警政單位提具相關違規事證,送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轉送民航局進行裁處。
對於擅離檢疫地點者,警政單位及地方政府衛生局另按衛生福利部修訂發布之相關程序,協助民航局辦理擅離者送集中檢疫場所檢疫至10天事宜。
航空公司若發現機組員返臺後違反自我健康監測注意事項或未配合執行檢測,應立即通報民航局,並按公司內部管理機制衡酌裁處。
Q29:機組員於接種COVID-19疫苗後出現發燒等症狀有沒有應注意事項?
A29:依據指揮中心110年4月13日第75次會議,參採「高暴露風險族群施打COVID-19疫苗後如出現發燒等症狀之後續處理原則」(相關連結)針對機組員提供以下接種COVID-19疫苗後出現發燒等症狀之注意事項:
另依照民航局飛安公告110-061/O:國籍航空公司應於所屬空勤組員接種COVID-19疫苗後給予充分休息,且應確保健康狀況符合執行飛航勤務之派遣規定,以避免因接種疫苗後所產生之危害飛航安全風險因子(相關連結)。
空勤組員接種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核可之COVID-19疫苗,每次接種後必須觀察至少48小時,且在此觀察期間不得從事飛行及與安全相關之工作。
國籍航空公司對所屬空勤組員於完成疫苗接種觀察期後,且身體健康狀況對執行飛航勤務無不良之影響的情況下,方可派遣。
Q30:若乘客未能遵守「乘客安全防護守則」,是否有相關罰則?
A30:為強化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之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交通部民航局已與疾管署共同訂定乘客安全防護守則,自109年4月1日起國際航線全面實施。
若機上有乘客不遵守安全防護守則,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得依民用航空法為緊急處置,並得依民用航空法及傳染病防治法舉發,於入境時請航警局及疾管署會同開立裁處書並處以罰鍰。
Q31:執行國際緊急醫療專機(含醫療包機)機組員,於旅遊疫情升至第三級警告地區入境、出境、返臺後,是否須居家檢疫10天?
A31:參與國際緊急醫療專機(含醫療包機)之機組員,應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國際緊急醫療專機轉送國人返國就醫申請作業原則」或「境外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國人專案返國就醫作業原則」所列之相關防疫規定辦理。
前揭作業原則置於該署網站「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理相關指引」下。
相關連結
Q32:外籍航空公司機組員自國外抵臺後,防疫措施為何?
A32:依交通部民航局110年7月29日修訂「外籍航空器機組員暨航班遇特殊情況人員過境入住防疫旅宿計畫」,外籍航空公司機組員係採過境不入境方式進出機場,並於環宇商務中心辦理通關手續,及入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民航局指定之防疫旅宿,其中交通(環宇商務中心專車或其他防疫專車)係比照防疫車隊之標準辦理。
另該等機組員於臺灣過境期間需全程配戴口罩及手套,並定時量測體溫及落實手部衛生,於入住防疫旅宿期間除非必要(如開門取餐、退房等)不得離開房間。
Q33:外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在臺期間如有發現發燒、呼吸道症狀等身體不適情況,如何處理?
A33:外籍航空公司執行「外籍航空器機組員暨航班遇特殊情況人員過境入住防疫旅宿計畫」期間,如於環宇商務中心通關時,發現機組員有體溫異常或呼吸道症狀或疑似COVID-19症狀等身體不適者,該機組員須配合依規定送醫通報採檢,檢驗陰性者須依現行規定居家檢疫14天;如入住防疫旅宿後,發現機組員有體溫異常或呼吸道症狀或疑似COVID-19症狀等身體不適者,則入境至醫院通報採檢,檢驗陰性者須依現行規定居家檢疫14天。
另採檢陰性之機組員如有離臺需求者,可依上述計畫規定,檢附陰性報告、適航證明等文件向民航局申請離臺。
Q34:如何確保外籍航空公司落實「外籍航空器機組員暨航班遇特殊情況人員過境入住防疫旅宿計畫」相關防疫措施?
A34:交通部民航局已要求欲執行上述計畫之外籍航空公司應確依計畫內容辦理,並由公司指派專責人員(至少1名經理級以上主管)負責督導及掌握計畫落實情形;如有違反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另亦將視情令其停止執行本計畫。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28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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