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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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予考績人員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第九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 ... 公務人員考績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總統令公布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第 一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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