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服務-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定期檢測申報) - E政府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申報對象:符合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 2.通知檢測: 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五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尚未定義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下方連結電腦版::: 選單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我的E政府我的E政府 上方連結 網站連結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 找服務 全站搜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關閉 ::: 首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申辦服務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Bopomofo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定期檢測申報) 1.申報對象:符合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 2.通知檢測: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五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3.申報結果:公私場所於定期檢測後三十日內上網申報檢驗測定結果 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定期檢測申報)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服務內容 1.申報對象:符合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驗測定之固定污染源 2.通知檢測: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五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3.申報結果:公私場所於定期檢測後三十日內上網申報檢驗測定結果 申辦流程 1 通知檢測:公私場所於執行定期檢測前五日上網輸入檢測日期、檢測管道編號、檢測機構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2 申報結果:公私場所於定期檢測後三十日內上網申報檢驗測定時之污染源/控制設備相關操作條件及檢測污染物濃度資料 作業天數 至少35-50天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環保署空保處二科承辦人員:江勝偉電話:(02)23717722分機6201 我要線上申辦 滿意度調查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 滿意普通不滿意 請勾選不滿意原因: 表單下載連結失效 線上申辦連結失效 服務說明不清楚 服務內容有誤 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選單::: 人生大事 出生 就學 就業 就養 終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英文申辦服務 主題策展 資訊發布 政府新聞 即時影像 行動化服務 實用連結 GSP會員中心 關於本站 網站導覽 規範與授權 English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條款 下方連結如對本站有帳號申請與網站操作相關問題,歡迎聯絡客服中心,線上服務網站:https://www.service.gov.tw 客服電話:(02)2192-7111,傳真:(02)2192-7186,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電話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6時 (例假日除外,非上述時間請多利用客服信箱) Copyright©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版權所有 電腦版行動版 更新日期110-12-14 瀏覽人次..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