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址登記合約轉移問題 - 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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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我個人先以本人名義簽訂借址登記一年租約並按合約支付一年款項(含押金),後與借址登記方說明另一位新成立行號的負責人會使用此借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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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址登記合約轉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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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我個人先以本人名義簽訂借址登記一年租約並按合約支付一年款項(含押金),後與借址登記方說明另一位新成立行號的負責人會使用此借址。
後借址登記方、我個人、行號負責人、代辦行號設立之會計師共組一個群組,借址登記方與行號負責人、會計師另立新約,我並未參與新約內容。
我個人雖同在群組,但實際合約內容並未瀏覽與確認過,也未被告知蓋章與租約轉移等事項。
他們雙方另立新約,但並未通知我本人與徵求我本人同意蓋章,只有行號負責人單方面告訴借址登記方表明我已同意,但我並不知此事。
後行號負責人因故要註銷行號登記,單方面與借址登記方終止新立的租約,並要求借址登記方把我個人原合約支付的一年款項扣除押金後匯給行號負責人。
從頭到尾都是行號負責人單方面終止他的行號與借址登記方的合約,卻不經我同意使用我個人預繳的款項。
我主要想詢問的是:
我個人與借址登記方簽訂的原合約及款項,都是以我個人名義簽屬與匯款。
但借址登記方與行號負責人未經我書面同意或口頭確認同意,只由行號負責人單方面告知借址登記方我的意願,借址登記方也未有再與我口頭及書面確認過後,他們就擅自將我原合約與款項轉移給行號負責人使用,並立新約。
1.想請問,他們另立的新約內我個人並未書面同意轉移原合約並簽名,請問這新約是否有效立?
2.他們另立合約的過程是在我們三方共同群組中進行,期間我並未參與對話。
借址登記方主張我也在群組內,所以我也算「知情」。
我想問的是,就算我知情,他們是否能因此主張我知情等於「同意」?
3.行號負責人單方面要求終止他們立的合約,但主張借址登記方應把我個人付的原合約款項(扣除押金後)退還給行號負責人(未經過我同意),請問這主張是否合法具有效力?
4.最後我想知道,有上面的諸多事由後,我是否能有效主張拿回我個人預繳的款項?(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書面同意轉讓原合約與款項給行號負責人)
謝謝律師花時間回答
收藏問題
06d1877c用戶
發表於2021/11/10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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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律師回答
梁家昊律師
修改於2021/11/1007:14
回覆諮詢(865)、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0)
您好,
1.他們的合約還是會有效成立,只是問題在於效力可不可以拘束您。
比如我跟攤商買西瓜可不可以叫您付錢。
2.您在群組裡面,如果沒有明確的反對,如有動作表明您同意,有可能會被認為是默示的同意。
比如租約到期,我繼續付租金,您繼續收受。
3.承上,如果您被認為有默示同意款項的移轉,那登記方就是合法的行為。
4.您如果想要回預繳的款項,恐怕要跟行號負責人請求不當得利。
不過可能還是要看您的群組對話紀錄以及新舊約的規範內容來看。
5.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LineID:chahaw0427(歡迎大家來線上諮詢)
tel:0972-368-266(歡迎大家來電諮詢)
鄭楓丹律師
發表於2021/11/1009:01
回覆諮詢(1437)、最佳解答(47)、獲得感謝(505)
您好,新舊行號間成立債權轉讓,債權讓與有通知你就可以了。
因為你在群組裡,原則上算是收到通知,除非你們舊合約有另外約定,否則該合約對你有效。
LineId:0979623261
或複製連結
https://line.me/ti/p/8dJyFmFqEp
臉書:律師鄭楓丹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681號2樓
曾辦民事訴訟(家事案件、消費爭議、不動產爭議、繼承案件、工程案件、仲裁案件、車禍案件、投資糾紛、智慧財產權案件等)
行政訴訟(行政處分救濟、政府採購法爭議)
刑事訴訟(車禍、詐欺、妨害名譽等)
非訟部分(擬約、審約、法條草擬與修正、企業法顧、政府部門法顧、促參案件、捷運聯合開發案件、法律研究案等)
葉鞠萱律師
發表於2021/11/1009:55
回覆諮詢(708)、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56)
建議您將完整對話紀錄及合約提供律師檢視,以確認那些字句在法律上發生如何之效果,
以利協助您主張權利,
事實上,有些容易被一般人忽略的內容,在法律上卻是有重大意義的,這也正是法律之所以艱澀,需專業協助的原因.
相關案例可參考本所網頁"成功案例"例如
遭房東違法終止租約,律師協助維持原租約
遭人霸佔不還,律師協助取回市價450萬元之貨品
租店面無法順利使用,律師協助獲賠五百萬元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葉鞠萱律師
諮詢電話:02-2705-7238
E-Mail:[email protected]
營業時間: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8:0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事務所網站:https://www.alicelaw.com.tw/index.html
高維志律師
修改於2021/11/1010:12
回覆諮詢(10604)、最佳解答(690)、獲得感謝(3287)
您好,
1、對方另外成立的契約有效,但未經過您同意對您沒有拘束力。
2、您在群組內沒有發言,可能被認定為知道對方等人的主張,且有默示同意。
3、因為您有默示同意,因此對方行為合法有效
4、您可以截圖群組內對話紀錄,並以合約等資料作為證據,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付款,如果不理,則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不當得利,要求對方返還您投資款
本人有擔任許多公司行號的法律顧問,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ID:lightkao諮詢。
高維志律師(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碩士)
LineID:lightkao(律師本人)
(加Line請務必告知:姓名、電話、居住縣市、法律圈發問文章的網址)。
1、擅長美容產品等各種消費糾紛、車禍、民事債務問題。
2、擅長刑事案件辯護、妨害名譽告訴、詐欺求償。
3、擔任多間公司的法律顧問,提供法令諮詢、審閱合約等服務。
4、FB粉絲專頁:https://reurl.cc/WLzgmk
謝政恩律師
發表於2021/11/1012:09
回覆諮詢(1988)、最佳解答(72)、獲得感謝(713)
您好,不過重點另在於你跟行號負責人間的關係,當初因何要支付該借址費用,係基於合夥關係支出或代為支付,如係合夥關係支出,要請求返還或有爭執空間,如果僅是代墊,那還有借貸關係可請求返還。
謝政恩律師(JamesC.E.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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