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梯 - 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法規制度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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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樓梯應設置座數,決定因素有二,其一是基於二方向避難原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對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
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法規制度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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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法規制度探討
撰稿人:李玉生/內政部營建署建管組副組長
【防火耐燃材料之材料設計、製程、測試及工程應用研討會】
【清華大學材料科學中心‧1999年11月】
伍、防火避難設施
為了確保人員在火災發生時,可以安全逃至地面(避難層),因此定有下列措施:
1.避難行動路線構想:
居室→走廊→直通樓梯→避難層出入口→基地內通路→道路、廣場
2.由屋外進入屋內實施救助,緊急進口、緊急昇降機。
3.引導或便利避難行動之裝備,緊急照明設備、排煙設備。
一、出入口
避難層出入口是高樓層或地下室人員逃至避難層後,逃到屋外之孔道,須考慮有足夠的寬度俾便人群迅速疏散,同時安全梯到屋外出入口的步行距離應加以限制。
避難層出入口寬度的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之規定,設有觀眾席者,應依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
百貨販賣業或店鋪者,則由該用途樓層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寬三十六公分計算。
第九十四條之規定,避難層自樓梯口至屋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十公尺。
二、走廊
走廊是連接居室與直通樓梯(安全梯)
通道,走廊寬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學校教室走廊兩側有居室者為二.四公尺,其他走廊一.八公尺;醫院或其他用途之同一樓層居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公尺以上者,走廊兩側有居室者為一.六公尺,其他走廊一.一公尺。
其他建築物在同一樓層居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公尺以下者,為一.一公尺。
又防火建築物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通道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三、直通樓梯
直通樓梯係指使用樓梯時,其行進路徑具有一致性。
直言之,樓梯為直梯者,其行進方向應呈現為直線:轉折梯者,其各樓層樓梯水平投影應在同一範圍內。
直通樓梯應設置座數,決定因素有二,其一是基於二方向避難原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規定,對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用途使用之建築物,無論其使用面積大小,均應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
其餘用途使用建築物則在一定面積以上者,始設置二座以上直通樓梯。
另構造之防火性能亦將原面積予以折減。
其二是基於任一樓面至樓梯之最大步行距離限制,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以樓梯梯級終端為起點,而最大步行距離為路徑長度,應能相互重疊。
四、安全梯
安全梯係屬直通樓梯之一種,法規所稱之應設置「安全梯」者,應係指設置「室內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
至需設置特別安全梯時,則明文列示為「特別安全梯」有別於「安全梯」。
安全梯之樓梯間應為獨立之防火區劃,而直通樓梯則無。
應設置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依據有二,一為建築物樓層,二為建築物用途。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之規定:
(一)依樓層區分:
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地下二層各樓層之直通樓梯,二座以上(但僅需設一座直通樓梯者,則該直通樓梯改設即可,毋需增設至二座
)應設置為安全梯。
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直通樓梯,二座以上(同前註)應設置為特別安全梯。
建築物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者,為安置該層留滯人員,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台之面積,在用途為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商場、市場、展覽場場、夜總會、舞廳、餐廳、酒家、公共浴室、飲食店、保齡球館、溜冰場者,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如供其他使用,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
(二)依用途區分:
供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夜總會、舞廳、視聽歌唱業、商場、百貨公司、市場、超級市場等用途者,依下列規定:
通達四層以下之直通樓梯應設置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通達五層以上之直通樓梯均應設置為特別安全梯並通達屋頂避難平台。
(三)安全梯的構造規定:
1.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1)安全梯間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及牆面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2)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
(3)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
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其他窗戶或開口或非防火構造之外牆屋簷等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2.戶外安全梯之構造
(1)安全梯應為防火構造。
(2)安全梯與建築物開口(設有安全門者除外)之距離,不得小於二公尺。
(3)對外透空開口(未開設窗戶部分)面積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
(4)出入口應裝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出入口免設安全門。
3.排煙室型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1)樓梯間及排煙室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及牆面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2)樓梯間及排煙室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
(3)由室內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由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
(4)樓梯間與排煙室之間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註:排煙室空間可兼作緊急昇降機之川堂部分。
4.陽台式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1)樓梯間四周牆壁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及牆面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2)樓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
(3)由室內通陽台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由陽台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
(4)樓梯間與陽台之間開設之窗戶應為固定窗。
五、屋頂避難平台
在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之前,係規定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公眾使用時,應設置樓梯通達可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其面積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
修正後以供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夜總會、舞廳、視聽歌唱業、商場、百貨公司、市場、超級市場等用途者,應設置具有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台。
註: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一二六條規定,作為販賣物品商店使用之樓層,五層以上十四層以下者,應有一座以上特別安全梯並通達屋頂避難平台,其餘直通樓梯應為安全梯。
十五層以上者,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並通達屋頂避難平台。
六、緊急昇降機
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或十層以上部分,消防人員可借助所設緊急昇降機進入搶救。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緊急昇降機:
(一)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二)機間四週應為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構造,其天花板及牆面裝修應使用不燃材料,其出入口應為甲種防門。
除供住宅使用者外,防火門應向避難方向開啟。
(三)機間應設置排煙設備,並設有緊急電源之緊急照明設備。
(四)應有能使設於各層及機廂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箱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川堂或大樓集中管理室。
七、緊急進口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
但面臨道路或四公尺寬通路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受限制。
八、排煙設備
火災時將屋內天花板、牆壁及其他可燃物所產生的煙霧及氣體有效排到屋外,確保建築物內部人員能夠順利逃生。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內者,得以防煙壁區劃,區劃範圍內任何一部分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分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其開口位置應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外牆或直接與排煙風道(管)相接。
防煙控制初期可在起火樓層,提供安全及不被煙火波及的暫時避難地點以確保人員有足夠時間撤離火場,同時在火場中,對於消防人員而言,可提供少濃煙及增加能見度的環境,協助及有效的作出拯救及滅火的動作。
防煙控制規劃包括以下一項或數項措施:
(一)防煙區劃來控制煙霧蔓延。
(二)蓄煙空間減緩煙霧擴散速度,爭取人員撤離時間。
(三)逃生通道、樓梯間的正壓送風系統。
(四)適當在不同分區進行加壓或減壓。
(五)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
(六)防止濃煙經由通風系統、室外天窗或豎井蔓延。
(七)供應足夠新鮮空氣。
九、防火間隔
(一)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二面以上臨接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道路或臨接深度四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者外,應自基地後側或側面之境界線退縮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空地為防火間隔。
(二)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臨接建築線部分外,應自基地各側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淨寬二.五公尺以上之空地為防火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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