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感併發重症-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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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感併發重症 取得短網址 × 關閉 複製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流行性感冒」列為第三類傳染病(乙種)。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81號令修正公布「傳染病防治法」,茲將「流行性感冒併發重症」列為第三類傳染病。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署授疾字第0960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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