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他事業兼營者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行為準則.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他事業兼營者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行為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106年09月0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60051851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29035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第十二條(涉及特定有價證券之投資分析、研究報告應記載及揭露事項)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他事業兼營者涉及特定有價證券之投資分析、研究報 告於對外公開時,應於其內容中以顯著字體記載及揭露下列事項: 一、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及其關係人有擔任研究分析標的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顧問等職務者。

二、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為研究分析標的公司服務所獲取之其它報 酬。

三、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知悉研究分析標的公司為該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及他事業兼營者或其關係企業之客戶。

四、該公司及其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或其關係企業於研究分析標的 公司之投資分析、研究報告公開前十二個月內有收取該公司給付之報 酬。

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及其關係人與研究分析標的公司間存有財 務利益關係。

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他事業兼營者與研究分析標的公司間存有財務利 益關係且往來金額總額達該研究分析標的公司市值之1%。

七、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商辦理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向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第十三 條第四項所稱天使投資人提供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公司股票之 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所出具之研究報告,應揭露證券商、研究報告 撰寫或複核人員相關利益衝突,並應遵守本項各款規定。

查詢金管會(證期局)發布法規之附表或申請書格式,請至證期局網站查閱 本系統資料更新週期為三天,若要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即時法規訊息或至相關單位網站查閱。

本系統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提供 本網站內容非經提供單位正式書面授權,不得轉載。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