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法規分享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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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 臺灣證券交易所法規分享知識庫 近期修訂 法令規章 主題分類 綜合查詢 首頁 申請書表 English RSS 詞彙查詢 操作手冊 字級設定: 小 中 大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英 TaiwanStockExchangeCorporationRulesGoverningInformationFilingbyCompanieswithTWSEListedSecuritiesandOffshoreFundInstitutionswithTWSEListedOffshoreExchange-Traded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3月07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111年04月24日 本辦法111.01.24修正之第3條第14項第6、7款條文、增訂第3 條第13項第5款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管理>資訊公開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制定依據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 附件附表 歷史沿革 English 第6條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或申報之資訊有錯誤者,本公司得處 以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公司或投資人發 現經查屬實者,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違約金。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前項應處以違約金情事者,若最近一年內累計 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 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伍萬元至壹佰萬元之違約 金。

須補正或更正者,並函知上開公司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 依限辦理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日為止。

經本公司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 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 法或停止其買賣。

以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或證券商違 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 公司得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或證券商新臺 幣壹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公司或投資人發現經查 屬實者,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 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處新臺幣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 日為止。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有價 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辦理;以封閉式基金 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重 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上市受益憑證信託事業及境外基 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違反本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上市公司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說明記者會 規定專區」揭示。

相關函釋: 臺證上一字第1071805327號 相關法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49、50條(111.02.07) 建議瀏覽解析度1024x768 建議瀏覽器字型大小:中字型 行動版 瀏覽人數:33,065,461 本月瀏覽人數:539,407 資料最新修訂日期:1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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