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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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檢舉機關(構))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106年05月15日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舉人如下:一、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申訴之事業單位內部勞工。

二、前款以外,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檢舉之人。

第3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檢舉機關(構))提出:一、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

二、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

前項所定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檢舉人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構)作成紀錄。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於確認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後,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並通知檢舉人。

第4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一、未具名。

二、未具聯絡方式。

三、無具體內容。

四、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

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

第5條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第三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

但無法以書面通知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第6條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同一檢舉事項,於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之調解、仲裁、裁決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已為被檢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

二、經檢舉人及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認無保密之必要。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前項所定保密之資訊,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7條 受理檢舉機關(構)受理檢舉案件,於辦理檢舉文書之分文、保管、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

第8條 受理檢舉機關(構)所屬公務員或相關單位發現檢舉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並通知政風單位協助研採緊急處理措施。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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